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16-4186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6-0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科站、下属事业单位: 《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规定》已经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2016年3月8日 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规定 为严肃劳动纪律,提升机关效能和形象,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指纹网络考勤制度 办(局)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上班的工作人员实行指纹考勤制度,由办公室(监察室)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和统计汇总。 二、上下班时间及会议规定 上下班时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上班提前2小时开始指纹签到,下班签到时间截至20:00。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后到岗的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岗的为早退;无故不参加局机关会议的,按旷工论处。 三、考勤权限管理 因事不能按时签到的,要提前在人事考勤系统上登记,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签到的,应于当天内在人事考勤系统报批。科员(包括非科室负责人的中层干部,下同)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与办公室主任由主要领导审批,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四、公出报告制度 在上班时间,中途因公外出,科员应向科室负责人说明去向,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说明去向,在人事考勤系统上登记及在去向牌上标明去向,科室人员集体外出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临时公出可选择报告。 五、查岗制度 由分管领导轮流带队会同办公室(监察室)人员不定时查岗,每月不少于1次,水建办由其自行组织查岗,检查发现外出未按规定说明,也未在考勤系统登记的,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按脱岗处理。 六、请销假制度 具体按照《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七、考勤情况公示 每月1日(逢节假日顺延)由办公室(监察室)将考勤情况及查岗情况汇总后予以公示。考勤数据公布后,如核对后确因开会、公出等各种理由存在缺勤记录的,填写纸式《缺勤情况核实单》于公布后3日内报办公室(监察室)备案。《缺勤情况核实单》按请假权限逐级核实,最后核实人至少要分管领导以上,连续6次以上缺勤,要经局长核实。 八、处罚措施 1、因迟到、早退、旷工被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到的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0元,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的,视为旷工。 3、无故旷工一天扣100元,按日停发工作性津贴和年度考核奖。脱岗每次扣30元。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处理(予以辞退)。事业人员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第二十九条 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5、新录用工作人员在见习期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6、考勤结果纳入对各科室的内部考绩工作。 九、特殊岗位人员及下派、挂职人员在下派、挂职期间,不参照本考勤制度,但年休假、病事假应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十、原有考勤和请假制度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此次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十二、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