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6-36709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6-05-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6〕46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藤桥镇、山福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藤桥镇、山福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八届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8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藤桥镇、山福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藤桥镇、山福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藤桥镇、山福镇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获取新宅基地新建住房,或其住房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拆建及上述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鹿城区藤桥镇总体规划(2011-2020)》规划区以外的,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按照规划审批;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设定四年的过渡期,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在过渡期内符合相关规范技术要求的可予以审批,过渡期满后,不得审批。在《鹿城区藤桥镇总体规划(2011-2020)》规划区以内的,不得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如原有宅基地位于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应调整用地位置移位建设;其他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原则上要调整用地位置移位建设,特殊情况由镇政府一事一议解决。属于近期建设范围内的,经镇政府确认后应移位建设,不得原位拆建。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建房。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住宅新建和拆扩建,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村民建房应遵循“拆旧再建新”原则。

  第二章  建房标准与人口核定

  第七条村民建房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包括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4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人及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八条建筑面积按不高于人均60平方米控制。住房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3.3米。非公寓式(包括独立式和联排式)住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层,公寓式住房建筑按非高层住宅设计,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27米。同时,根据住宅本身及周边实际情况,可增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层高不得高于3.0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结构顶板高于室外地坪不得大于1.5米,如大于1.5米,则按地上一层计算。地坪竖向标高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在拟建设地块允许的条件下,相邻的多户村民可申请联户建房,联建房可采取联排式或公寓式。联建房因涉及用地范围的调整,需报国土资源鹿城分局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标准值的可提高至标准值。各户按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计算建筑面积。

  联排式住宅建筑的立面应呈现简约、美观的特点。

  公寓式住宅建筑应有多种户型的设计,各户按可允许的建筑面积予以分配。各户经分割登记而取得相应分摊面积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分摊面积应符合温州市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

  联户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

  第十条  为了使建筑外形美观及有利于屋面防漏,建议农房采用坡屋顶形式,坡屋顶应从顶层屋面起坡,坡屋顶最高不应大于2.2米,坡角一般为30度。村民委员会应从村庄建设的整体协调性考虑,对农房的建筑形式予以指导把关。

  第十一条人口核定原则上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计算,具体参照《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6〕41号)相关规定执行。人口核定工作由镇政府负责。

第三章  建房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村集体组织成员,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向其户口所在的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符合建房条件:

  (一)同户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该村民户原住房位置的;

  (三)户口在农村,但尚未取得宅基地的无房户;

  (四)原住房因各种灾害损毁或属于C级、D级危险房屋;

  (五)地质灾害点避险搬迁户;

  (六)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等需要建房,依法可参照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由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一事一议,并报区政府明确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住房不予批准:

  (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者不合理分户的;

  (三)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四)不符合规划的;

  (五)原有住房实行拆迁安置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四条村民建房实行“一表式”联合审批,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建房农户应当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申请书、户籍证明材料、原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产权证、原房屋现场照片,有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申请易地建房的,应当出具建新拆旧承诺书等材料。

  (二)镇政府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组织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等部门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申请建房用地涉及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范围或涉及交通、水利、供电、林业等部门管理内容的,由镇政府根据部门职责通知相关人员一并参与联合踏勘,并确定相关意见。现场踏勘后,由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单位出具《农房审批现场办公回复单》。

  (三)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农户,由规划鹿城分局划定规划红线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建房农户根据规划红线和设计条件要求进行住宅施工图设计或选择政府汇编的通用图,并报规划鹿城分局审查。建房农户持《农房审批现场办公回复单》和审查同意的图纸领取《鹿城区藤桥镇、山福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进行“一表式”联合审批(按审批表要求经办人、责任人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五)联合审批同意后,根据《鹿城区藤桥镇、山福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由规划鹿城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鹿城分局组织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联合放样、验线,经验线合格,建房户方可组织施工。

  (六)竣工核实。村民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应当及时向规划鹿城分局申请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由区城管与执法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六条村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报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先行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承建,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并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强制淘汰类(如烧结粘土砖等)的建筑材料,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规范,建房户应积极配合,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止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区住建局对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并对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镇政府要建立镇、村两级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九条实行挂牌施工。农村村民建房经批准后,应将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违法施工投放举报制度,区城管与执法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均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受理单位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如属其他部门监管的,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建新房不拆除旧房的、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建设住宅的,由区城管与执法局及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农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区城管与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影响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城管与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罚,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房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规定标准、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藤桥镇、山福镇原涉及农村农民建房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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