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5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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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

实施细则(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活动。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细则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

第四条(补偿原则) 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我区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补偿方式) 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方式包括土地置换和标准厂房调换。

第六条(补偿内容)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七条(价值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

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仅限于该工业用房建筑占地面积部分。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评估确定。

第八条(搬迁补偿) 工业用房搬迁费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具体补偿标准:

(一)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报废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

(二)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或者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调试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设备、设施的重置、搬迁、拆装等费用需评估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

第九条(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5的,可按1.5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第十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评估价格的10%计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的经营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按6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货币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地产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

第十二条(土地置换) 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且合法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方可实行土地置换,具体如下:

    (一)土地置换面积应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净用地面积确定。置换用地面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可建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的,可增加置换用地面积。置换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2倍。

    净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扣除分摊面积后实际的用地面积。

    (二)土地置换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12个月。未按期供地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最新标准的二倍计算。被征收人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置换土地上的新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申请报批,自行设计建设。建设期(含相关手续审批时限)原则上按12个月计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建设期临时安置费按18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标准厂房调换) 实行标准厂房调换的:

(一)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5的,可按1.5换算建筑面积后确定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

(二)标准厂房置换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36个月,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二倍计算。


第三章  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适用对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可按本章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厂区围墙范围以内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按期搬迁奖励) 按期搬迁奖励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及设备价值(含土地补偿奖励)的5%计算。

第十七条(货币补偿奖励)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及设备价值(含土地补偿奖励)的15%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货币补偿折抵购房款奖励) 在安置房源许可情况下,被征收人可申请以货币补偿款折抵购买办公用房、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或住宅用房:

(一)购买办公用房或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的,按折抵购房款的2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货币补偿总额(含奖励)的20%。

(二)购买住宅用房的,按折抵购房款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货币补偿总额(含奖励)的10%。

(三)购买房源暂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格计价。房源交付结算时,按规定计算层次、朝向差价。

(四)购买房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定,交付时间为48个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购买房源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折抵购房款的万分之1.5计算违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采矿、仓储等其他用房的征收补偿,参照本细则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工业、采矿、仓储等用房补偿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6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优惠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的项目,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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