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6-36745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6-07-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6〕77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5〕22号)精神,设置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是主管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行政权力118项(见附件1)。

  (二)宏观和内部管理事项46项(见附件2)。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10项(见附件3)。

  (四)两年内没有履行职责应予“挂起”的事项2项(见附件4)。

  (五)区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事项12项(见附件5)。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交通运输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共承担15项职责:

  分别为附件2宏观和内部管理事项第1-15项内容。

  (二)建设规划科(行政审批科),共承担40项职责:

  分别为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第1-15、67-73、110-116项内容;附件2宏观和内部管理事项第16-26项内容。

  (三)管理科,共承担20项职责:

  分别为附件2宏观和内部管理事项第27-46项内容。

  三、区交通运输局下设4个事业单位。

  (一)温州市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为股级承担行政职能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共承担84项职责:分别为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第16-61、74-107项内容;附件5事业单位工作事项第1-4项内容。

  (二)温州市鹿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为股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共承担3项职责:分别为附件5事业单位工作事项第5-7项内容。

  (三)温州市鹿城区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为股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共承担12项职责:分别为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第62-64、108-109、117-118项内容;附件5事业单位工作事项第8-12项内容。

  (四)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挂鹿城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牌子)为相当于副科级承担行政职能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区公路管理局的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四、人员编制

  区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干部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中层干部职数2名;建设规划科(行政审批科)行政编制3名,其中中层干部职数1名;管理科行政编制2名,其中中层干部职数1名。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领导职数3名;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区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1名。

  五、附则

  区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履职释疑工作制度,将履职释疑情况按时间顺序编排,存档备查。鉴于职责调整的常态,职责动态调整按《鹿城区政府职责体系管理暂行办法》(温鹿编〔2015〕33号)执行,并记录在案,作为调整本规定相关内容及数据的依据,涉及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争议处理等,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的职责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鹿政办〔2012〕66号)不再执行。


附件1

鹿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名称

责任类别

业务类别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建设规划科

 

2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八条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第六条

建设规划科

 

3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县乡道及以下项目)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建设规划科

 

4

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公路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公路工程未备案试运营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2.《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67号)第二十四条

建设规划科

 

5

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停止试运营,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未停止试运营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规划科

 

6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五十七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建设规划科

 

7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规划科

 

8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招标而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按规定组建、确定、变更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建设规划科

 

9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规划科

 

10

交通建设项目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求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规划科

 

11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

4.《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规划科

 

12

交通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投标管理秩序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设规划科

 

13

交通建设项目中标人不按规定要求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建设规划科

原为“交通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合同订立相关义务,违法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的处罚”

14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建设规划科

 

15

交通建设项目中标人不按规定要求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规划科

 

16

公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县乡道及以下项目)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7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8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9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施工、监理、验收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20

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的按合格验收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21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

2.《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22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六十一条


 

2.《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23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第八十二条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24

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25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26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27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28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29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30

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31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32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未定期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30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33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现场机构、配备人员、施工期内擅自调整人员,施工单位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30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34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300号)第四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35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进行审查,未做好质量、安全监理记录,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300号)第四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36

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忽视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37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安全生产事项,未按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30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38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使用等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39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使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对重大危险源未加强监管、对危险作业未进行现场管理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40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41

两个以上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42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员工宿舍设置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设置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43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44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违反规定压缩工期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45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特别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安全措施建议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46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严格实施监理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47

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48

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49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50

交通建设工程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51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在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5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53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违法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建筑物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54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投入使用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设施设备,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违法行为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55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56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57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58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59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60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61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五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62

渡口两岸未修建合适的码头或埠头,未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标牌和警戒水位停渡标志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05修正)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协助

63

渡船未标明船名、核定乘客定额、载重水线和抗风等级或未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部位载客运货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05修正)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协助

64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的处罚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05修正)第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协助

65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区交通运输局

 

66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主体责任权力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区交通运输局

 

67

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九条


 

2.《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规划科

 

68

参加设计文件审查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十一条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细则》(浙交〔2013〕13号)第五条

建设规划科

 

69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备案

承办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二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全文

建设规划科

 

70

交通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备案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第二十五条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全文

3.《浙江省公路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13〕22号)全文

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2013〕13号)全文

建设规划科

 

71

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六条

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7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11号)第五条、第六十一条

建设规划科

 

7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项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浙交54号)第五条

建设规划科

 

73

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备案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29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科

 

74

交竣工质量鉴定(核定)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5号)全文

4.《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版)全文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75

组织、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五条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第300号)第三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76

交通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300号)第二十五条

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交〔2013〕22号)全文

4.《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6〕64号)全文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77

监理招标文件决标备案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浙交〔2007〕54号)第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78

试验检测招投标备案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79

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监〔2015〕18号)全文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80

项目驻地监理办组建情况报备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2012年第300号令)

2.《关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驻地监理办组建情况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浙交监〔2006〕63号)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81

交(竣)工质量检测备案(包括机构、方案、报告)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2012年第300号令)第二十五条

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2〕213号)

3.《关于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有关备案工作事宜的通知》(浙交监〔2013〕14号)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

5.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10〕248号)

6.《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82

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十三条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2012年第300号令)第十条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第十条


 

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第3号)第三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8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第10条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年第300号)第九条、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84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第四条、第七条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85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条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八条

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2012年第300号令)第六条

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6.《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06〕第6号)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86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条

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浙政2012年第300号令)第六条

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

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87

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2012年第300号令)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88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浙政2012年第300号令)第四十六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89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全文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监〔2015〕18号)全文


 

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六条


 

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

6.《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


 

7.《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90

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七条第(七)、(八)项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四十四条

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第二条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交〔2012〕248号)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91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第300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2.《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92

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五条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六、三十六、四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93

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2013〕13号)第十三条第四款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十七条

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四十条


 

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


 

7.《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四条


 

8.《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第300号)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94

监督工作交底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第3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

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2012年第300号令)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95

检查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细则》(浙交〔2013〕13号)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96

工程质量评定监督、核查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第300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2013〕13号)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97

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七条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细则》(浙交〔2013〕13号)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98

参与优质工程评审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细则》(浙交〔2013〕13号)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99

参建单位、人员资质监督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七条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00

参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第300号)第三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01

对安全生产问题的投诉、检举和控告的调查处理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第300号)第六十五条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02

工地试验室委托合同报送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03

试验结果争议仲裁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04

现场专项检测管理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2〕213号)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05

对比试验组织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06

监理项目业绩证明办理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5号令)第二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07

印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五条

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13〕22号)第二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108

落实做好相关政策补助,包括渡船更新改造、渡埠改造(候渡设施建设)、建路(桥)撤渡等。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水上康庄工程的意见》(浙交〔2008〕286号)

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渡运及陆岛交通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2013〕86号﹚

区交通运输局

区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协助

109

跨县(市、区)渡运收费标准核定

主体责任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05修正)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协助

110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配合建设部门)

承办责任权力

审核转报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60号)第四条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第四条

建设规划科

 

111

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行业审查

承办责任权力

审核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二条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8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建设规划科

 

112

交通建设项目环评、水保方案预审

承办责任权力

审核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二条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第十四条

4.《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第七条

建设规划科

 

113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信用信息管理

承办责任权力

审核转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第三条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5号)第二条

3.《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五条

4.《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第一条

5.《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第十二条

6.《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13〕636号)第十二条

7.《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水发〔2008〕510号)第八条

8.《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科

 

114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批的公路、港口、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转报(不含港口、航道工程)

承办责任权力

审核转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八条

建设规划科

 

115

公路工程结算性设计变更造价预审查

承办责任权力

审核转报

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296号)第十四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06〕第6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项

建设规划科

 

116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整概算预审查

承办责任权力

审核转报

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6号令)第十四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06〕第6号)第五条第五项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建设规划科

 

117

渡口设置、迁移、撤销的审核转报

主体责任权力

审核转报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05修正)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协助

118

渡船油补、客运补助用油量核定转报

主体责任权力

审核转报

中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协助

附件2

鹿城区交通运输局宏观和内部管理事项表

序号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备注

1

负责局重要事项的督办,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办公室

 

2

负责文秘、信息、信访、档案、保密、目标管理工作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办公室

 

3

负责交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宣委传报导工作。

办公室

 

4

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

办公室

 

5

负责爱国卫生、扶贫济困和社区共建工作。

办公室

 

6

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

办公室

 

7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干部职工出国(境)政审和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办公室

 

8

负责宣传、教育、培训、共青团、妇联和统战工作。

办公室

 

9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办公室

 

10

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和运输量统计。

办公室

 

11

负责编制统计年鉴。

办公室

 

12

指导交通运输资金预算编制。

办公室

 

13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

办公室

 

14

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预决算审核、财务检查、会计监督、内部审计。

办公室

 

15

负责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内部审计。

办公室

 

16

负责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工作。

建设规划科

 

17

参与行政审批有关技术审查工作,并负责综合协调落实。

建设规划科

 

18

负责全区公路、水路和站场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科

 

19

参与或组织区重点交通项目的初步设计(预)审查、竣工验收。

建设规划科

 

20

指导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理、质量技术、造价定额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科

 

21

负责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科

 

22

指导公路养护工作。

建设规划科

 

23

组织编制全区公路、交通主枢纽等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

建设规划科

 

24

制订交通建设投资和养护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建设规划科

 

25

负责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查、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审查。

建设规划科

 

26

负责交通行业综合统计、预测、信息引导作用。

建设规划科

 

27

负责全区道路、渡口的行业管理。

管理科

 

28

参与拟订物流行业发展政策、制度。

管理科

 

29

协调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和春运、抢险救灾、军运工作。

管理科

 

30

参与联合运输协调工作,维护运输行业平等竞争。

管理科

 

31

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组织工作,拟定应急保障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管理科

 

32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建设、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管理科

 

33

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依法参与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管理科

 

34

指导公路路政行业管理。

管理科

 

35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维稳工作。

管理科

 

36

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体制改革和法制工作。

管理科

 

37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政策研究与拟定。

管理科

 

38

负责起草有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管理科

 

39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调解工作。

管理科

 

40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和技术改造计划。

管理科

 

41

组织实施重大交通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管理科

 

42

负责管理交通运输科技情报、计量工作,指导交通行业节能减排、设备管理和物资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社团组织管理。

管理科

 

43

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参与拟订全区交通战备建设规划和战时交通通信保障计划。

管理科

 

44

指导编制重点线路、目标的战时保障方案。

管理科

 

45

指导督促交通战备专业队伍建设,开展专业训练和战备演练。

管理科

 

46

负责系统双拥、人武部工作。

管理科

 

附件3

鹿城区交通运输局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表

序号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等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定我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区交通运输局

 

2

负责编制全区公路、重点交通枢纽和站场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运输、交通科技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并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3

负责全区公路运输市场监管。负责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负责路政的监督管理;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优化;指导道路运输服务行业和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4

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实施对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以及公路和渡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维护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参与辖区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5

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直属企业的管理;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6

指导全区交通运输业的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辖区内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

 

7

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和交通行业科技开发与科技攻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监督实施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交通行业质量、环保、节能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8

指导交通建设融资平台和融资机制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对外交通运输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区交通运输局

 

9

按权限管理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组织指导全区交通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10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交通运输局

 

附件4

鹿城区交通运输局“挂起”的工作事项表

序号

类型

名称/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权力事项

公路路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

管理科

 

2

行政权力事项

道路运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

管理科

 

附件5

鹿城区交通运输局下设事业单位工作事项表

序号

类型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备注

1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病(危)桥改造、养护工程等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合同管理及造价管理。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负责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对交通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资质等级进行监督。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3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负责农村公路工程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评定。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4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负责协助开展地方高速公路工程、国省道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5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

 

6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考核办法,并对各街道(镇)的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

 

7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

 

8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监督检查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区渡口安全

管理办公室

 

9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负责渡口渡埠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区渡口安全

管理办公室

 

10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负责渡口设置、迁移、撤销的审批工作。

区渡口安全

管理办公室

 

11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关键时期的渡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区渡口安全

管理办公室

 

12

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

监督、检查渡口所在街镇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营运情况。

区渡口安全

管理办公室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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