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16-36980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6-07-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人社[2015]83号 |
CLCD13-2015-0004
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学区: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政令第1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批复》(温政函〔2015〕11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我区在校学生(儿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筹资标准和时间 (一)参保对象:本统筹地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 (二)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850元,个人缴纳350元),一个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三)筹资时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逾期中途不再办理。 二、医疗待遇及享受时间 2016年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保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标准在维持2015年水平不变的基础上,提高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后,学生儿童可享受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医保待遇,其中年度内住院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比例共同负担。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100元至最高限额15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比例共同负担。
按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标准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同时为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将格列卫等15种高值药物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另外,儿童孤独症作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标准视同住院,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此外,特殊病种还包括恶性肿瘤的治疗等9大类。唇腭裂、血友病、甲亢等其他18种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可提高5%。 享受待遇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工作要求 在校学生(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以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承办,保险公司要按照加强宣传、集中筹资、统计汇总的部署要求开展参保筹资工作;各学校要坚持以班级为单位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引导学生(儿童)主动参保缴纳;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相关部门协调及参保人员数据接收核定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2016年我区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参保工作要坚持以自愿参保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参保人数要继续稳定在2015年水平。参保筹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参保筹资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参保工作任务。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1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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