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5/2016-3700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16-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关于发布《禁止在瓯江航道内设置渔网渔具设施的告知书》的通知


关于发布《禁止在瓯江航道内设置

渔网渔具设施的告知书》的通知

 

有关乡镇和渔业船舶船主:

    目前正是瓯江捕捞生产旺季,为维护瓯江水域通航及渔业生产秩序,确保瓯江水域通航,确保好渔船安全生产工作,鹿城区农林水利局近期联合温州瓯江海事处、温州市港航管理局等单位开展瓯江水域渔船碍航联合整治行动。现将《禁止在瓯江航道内设置渔网渔具设施的告知书》和《瓯江水域渔船碍航联合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乡镇做好禁止在瓯江航道内设置渔网渔具设施的宣传工作。

    

附件:1、《关于禁止在瓯江航道内设置渔网渔具设施的告知书》

      2、《瓯江水域渔船碍航联合整治行动方案》

    

                          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2016年527

附件1:

关于禁止在瓯江航道内设置渔网渔具设施的告知书

 

为维护瓯江水域通航及渔业生产秩序,确保瓯江水域通航安全及渔业生产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在瓯江主航道内设置渔网渔具设施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瓯江主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等妨碍水上交通安全,在捕捞作业时须在主航道上留出足够的航道宽度让过往船舶安全通过。

二、已经在瓯江主航道内设置渔网渔具设施等碍航物的,其所有人必须自行全部清理完毕;否则予以强制清除。

三、“三无”渔业船舶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依法予以严处。

四、有关渔船所有人、管理人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渔民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引导渔民按规定进行水上捕捞作业。在捕捞作业时船上人员须穿着救生衣;在能见度不良时(如有雾影响时)或夜间作业时,应按规定显示灯号,必要时停止捕捞作业。

 

           温州瓯江海事处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执法一大队

           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永嘉县农业局

           永嘉县港航管理局

 

                            2016年5月20日

 

附件2:

瓯江水域渔船碍航联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打击非法在航道内设置渔具的行为,维护瓯江水域通航及渔业生产秩序,确保瓯江水域通航安全及渔业生产依法、有序,全力推进G20峰会维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各单位共同协商决定,开展瓯江水域渔船碍航联合整治行动,并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联合整治时间

结合渔船作业规律,联合整治时间安排:2016年5月中下旬至7月底。

二、联合整治主要任务

(一)开展船员安全警示教育

结合实际情况,联合下发禁止在瓯江航道内设置渔网渔具设施的告知书,扩大安全宣传成效;通过召开渔民安全会议、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宣传等途径联合渔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船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渔船船员法制意识和航行、作业及避让商船的能力。

(二)开展集中联合执法行动

结合瓯江潮水情况及渔船捕捞作业规律,开展集中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行动主要是对瓯越大桥至温丽交界水域主航道进行巡查检查,采取综合措施,坚决打击非法在航道内设置渔具行为,具体查处内容如下:

1、非法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的行为;

2、无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行为;

3、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号行为;

4、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消防、救生等设备行为;

5、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从事捕捞作业行为;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行动中发现的非法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的行为,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港航部门(航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海事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2)行动中发现的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涉及违反渔船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船舶,其他单位部门配合。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沟通。

3、各单位在执法过程中要协调行动,对发现的非法在航道内设置渔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从事捕捞作业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效能。

4、各单位在联合执法时至少派出两名执法人员(确定一名联系人,名单附后),并应携带齐全执法证件、本单位的执法文书和执法工具,对在联合执法检查中查获的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按各自行政程序结案。

5、执法人员穿着救生衣,佩戴执法证,严格注意现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

6、具体联合执法时间由各单位按照瓯江潮水和捕捞作业活动规律协商确定,但整治期间原则上不少于5次,由各成员单位依次轮值负责召集联合执法行动。

7、执法船艇由各单位协商确定。

 

 

温州瓯江海事处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执法一大队

 

 

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永嘉县农业局

 

 

永嘉县港航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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