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6-36763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6-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6〕75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5号)、《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综治办、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21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4〕10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预防处置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合作”和“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工作体制,强化保障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区综治办、区委维稳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局、区司法局、区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控长效机制,提高管控成效,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

  二、组织体系

  各街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4〕100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和日常管控工作。

  (一)区政府成立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卫计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卫计工作的副主任以及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镇分管卫计或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计局,区卫计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区综治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残联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协调机构,负责全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和日常管控工作的政策指导、制度规范、综合协调、检查落实、考核评估和责任倒查等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对辖区各街镇、有关部门落实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把该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考评内容;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区委维稳办:负责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和领导批示问题的协调交办及督办。

  区民政局: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后送返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紧急处置;对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备案,并纳入特殊人群管理;强化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负担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和医疗救治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医保政策,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待遇落实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对已签署参加社区网络管理知情同意书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管理和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医疗收治;做好严重精神疾病障碍患者的发病报告、登记、治疗等工作,加强区精神病院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督促依法规范诊疗服务活动。定期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同级区公安分局备案。

  区司法局:发挥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作用,负责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区残联:负责排查本系统掌握的精神残疾持证人员,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康复和救助工作。

  (二)各街镇要及时成立由分管卫计或综治的领导任组长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实施小组设立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并推动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矛盾问题和实行考核问责等。同时要及时成立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定期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摸底,落实社区管控,帮助患者重返社会生活。

  三、预防监管

  各街镇、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4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4〕100号)及本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管和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工作。

  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患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看护,保持与管理治疗单位的联络,保护被监护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防止发生紧急事件,不得放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要向当地区公安分局报告,并及时协助护送至指定收治医院治疗;对出逃和流浪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负责领回监护;对符合出院标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各街镇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应急处置

  各部门、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公民个人,如发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正在或可能实施肇事肇祸行为时,应及时向区公安分局报告,区公安分局应及时赶往现场处置。必要时,区公安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残联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的肇事肇祸行为,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司法鉴定机关应依法快速作出结论。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管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按《鹿城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监管协调机制》(见附件)处理。

  五、保障措施

  各街镇、有关部门应本着“立足实际、多措并举、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保障,认真做好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场所建设和救治管控经费落实等工作。

  (一)切实加强收治场所建设。坚持公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民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相结合,加快区精神病院迁扩建工作。鼓励引进民营资本建设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缓解公立精神卫生专业医疗资源的不足。

  (二)切实加强财政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将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医疗救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切实加强各种资源整合。要充分利用好现有各种政策资源,各街镇要落实好本辖区内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和治疗出院后的医疗救助政策;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等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要积极协助做好管控和救治工作。

  六、考核及追责

  各街镇、有关部门要把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纳入本辖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区、街镇两级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部署、日常检查指导及专项督查,对积极履行职责、工作机制健全、管控措施有力、没有发生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同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扯皮推诿和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较多的单位予以通报和工作约谈。区、街镇两级综治办要强化对各职能部门、街镇、社区(村)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到位、失职等造成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按照平安综治考核规定予以从严扣分,情节重性的予以“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责。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鹿城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

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监管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鹿城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管收治协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治监管对象及确认办法

  符合收治监管的对象是指本区域内经筛查并鉴定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为3级及以上级别的,近半年内已经发生各类肇事肇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或伤害自身的行为,也包括有危害他人安全或伤害自身危险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具体分三类:

  (一)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指在精神疾病的支配下或影响下实施肇事肇祸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轻微滋事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三)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指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肇事肇祸或干扰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可能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以上治疗监管对象,精神障碍诊断由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及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能力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确定;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由区公安分局确定。

  二、指定收治场所

  鹿城区精神病医院、温州市第七医院、温州康宁医院作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收治的指定场所。

  三、开展排查摸底

  (一)加强基础排摸。各街镇预防和处置工作实施小组及办公室要指导、督促社区(村)做好基础排摸工作,并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残联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排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社区(村)为单位,通过医院收集提供、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对辖区内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包括街头流浪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全面排摸。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区公安分局统计,病人信息由社区(村)负责收集报属地街镇、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排摸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重点时段排摸和经常性排摸相结合,主动发现、全面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摸清辖区内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底数。

  (二)组织复核确诊。对排摸出的疑似对象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组织精神卫生专家进行复核确诊,确诊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会同患者所在地社区卫计服务中心(卫生院)建立个人档案,在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后纳入社区治疗管理,并将信息录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计算机信息管理专案系统。

  (三)实施分级管理。街镇成立由街镇干部、社区(村)干部、民警、医务人员、监护人组成的街镇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控小组,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分级管理。对病情稳定、危险行为评估2级及以下患者,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近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街镇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控小组须每半个月上门随访一次,对已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患者,街镇要配合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残联等相关部门督促落实监护人及时将其送指定收治医院实施住院治疗。

  四、规范分类处置和医疗救治流程

  各街镇、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认真做好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置和救治工作,在现场处置、送诊、收治、住院监管、转院、送返等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到场或推诿扯皮。

  (一)分类处置

  1.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地街镇要配合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残联等相关部门督促落实监护人将其送往指定收治医院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属地街镇要落实社区(村)监督监护人做好在家居住患者的看护管理工作。

  2.对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潜在风险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属地街镇要配合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残联等相关部门督促落实监护人将其送往指定收治医院实施住院治疗,医院应及时将诊断报告告知患者监护人和送诊部门。如果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在外地的,应先予以收治,再由街镇查找、通知监护人。患者或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医院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结论或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表明精神障碍患者仍需住院治疗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由区公安分局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办理入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患者属于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区民政局办理入院手续。

  3.对实施肇事肇祸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机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公民个人发现后,应及时向区公安分局报告,区公安分局接警后要迅速出警,采取措施果断处置,经区公安分局批准,由承办案件的区公安分局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决定书》(附表3),将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送往指定收治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区公安分局送治的同时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报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承办案件的区公安分局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交付指定收治医院收治医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承办案件的区公安分局应当及时通知收治医院解除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4.对发现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机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公民个人可拨打110报警,110指挥中心通知当地派出所和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及时前往处置,并由当地派出所和民政救助机构将其送往指定收治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定点收治医院凭民政救助机构出具的《鹿城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诊治联系单》(附表1)进行诊治。区公安分局和民政救助机构要实行每天24小时工作制度,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送诊

  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属地街镇、社区(村)以及其监护人在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送往指定收治医院诊断治疗时,应与指定收治医院做好交接工作:

  1.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或监护人在护送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到收治医院诊治时,必须出具《鹿城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诊治联系单》,并向医院告知其监护人姓名或监管单位,留下监护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便于联系沟通。

  2.监护人或监管单位在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后,应签署委托书、知情同意书。

  3.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交相应材料:

  (1)患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患者医疗保险卡(证)。

  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由区民政局出具相关资料。如果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在外地的,应先予以收治,再由街镇查找、通知监护人。

  (三)接诊

  1.定点收治医院要积极做好上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接收工作,接诊时要有2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高年资(其中1名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精神科专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诊断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

  2.对经医学确认并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精神障碍患者,由监护人或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属地街镇、社区(村)等人员签字后收治入院,收治医院凭《鹿城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诊治联系单》办理入院手续,与当班医师、护士交接,护送人或监护人留下联系电话后方可离开。

  (四)住院期间监管及转诊

  1.收治医院要按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规范化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区公安分局在收治医院设立联络室,协助、指导收治医院加强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治疗对象的监管。住院期间,出现外逃、斗殴、损坏公物、自残、药物反应等意外事件发生时,医院应做好应急处理。

  2.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在由收治医院临时代管或者难以明确诊断的肇事肇祸疑似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留院观察期间,区公安分局应加强患者监管工作,避免串供等违法行为发生。

  3.住院期间发现患者合并有其他严重躯体疾病、并发症或疗效不佳,有条件的应积极救治,无条件救治的应由监护人或护送单位积极配合收治医院做好转诊工作。患者需转其他医院或上级医院治疗的,由医院提出转诊申请并填写《鹿城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出(转)院接受单》(附表2),按“谁送治,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属地街镇、社区(村)等送治部门(单位)或监护人负责协助做好出(转)院手续。

  (五)出院交接

  1.收治医院经评估后对符合出院标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按“谁送治,谁负责”的原则由收治医院通知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按入院时签字名单)办理出院手续,并书面告知送诊的相关部门。对监护人不愿接收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属鹿城区的,由收治医院负责将出院患者送返属地街镇,由属地街镇负责,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残联配合,共同做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安置工作;对在鹿居住的外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由区卫计局落实协调出院工作,区公安分局协助。区综治办要及时将外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相关情况函告当地街镇。

  2.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由区民政局办理出院手续,并由区民政局负责供养或送返。

  3.患者出院后,收治医院应将填写好的《鹿城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出(转)院接受单》交患者居住地社区卫计服务中心(卫生院)进行建档管理,居住地社区卫计服务中心(卫生院)负责向属地街镇及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通报患者相关信息。监护人要负责其日常治疗和监管工作,街镇或社区(村)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督掌握其日常治疗情况,病情变化时,及时督促到医院就诊,避免肇事肇祸行为的再次发生。

  五、规范日常管控流程

  (一)明确管理对象。在日常管控工作中,重点针对辖区内实有人口中各类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管控。管理对象主要是指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也包括发病时丧失自知力或丧失自身行为控制力,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行为的其他精神障碍患者。

  (二)明确管理主体。在日常管控工作中,要建立社区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在街镇统一领导下,以社区(村)为单位,成立由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生或护士(个案管理员)、监护人等组成的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管理治疗小组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对每一个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及时进行社区重点管理及随访。

  (三)明确工作职责。在日常管控工作中,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小组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社区干部要负责管理治疗小组成员间工作协调;协助紧急处置;帮助患者联系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和救助;宣传精神卫生知识。社区民警要负责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进行处置。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以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重点精神障碍患者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随访和管理。社区医生或护士(个案管理员)要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记录病情变化(录入计算机系统建档);对患者家属进行治疗督导、康复指导、心理疏导;负责患者紧急医疗处置。监护人要督促病人遵医嘱服药;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加强看护,保持与管理治疗小组成员的联络,防止发生紧急事件;一旦发生紧急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在条件具备时采取临时有效措施。

  (四)明确工作衔接。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及街镇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区卫计局要将认定为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实时通告给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精神障碍患者需要进行危险性评估的函告区卫计局,区卫计局要在一个月之内做好评估工作并书面通知区公安分局。

  六、经费保障

  (一)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鉴定、治疗和康复费用原则上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二)已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有关费用由各级社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将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严重精神疾病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不断提高参保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三)对贫困、生活无着、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由专项经费给予救助。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帮助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减轻医疗负担。

  (四)本区户籍的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中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其司法鉴定费用和住院期间的康复治疗、基本生活等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生活无着、查找不到近亲属以及外来流动人口中无法查清原籍和无监护人或有法定监护人但无力承担监护责任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其司法鉴定费用和住院期间的康复治疗和基本生活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定点收治医院根据收治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具体情况,在每年1月和7月前分别向市、区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经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结算拨付给定点收治医院。

  (五)定点收治医院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有关规定,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可采取按床日定额或者总额控费等办法管理费用。

附表1

鹿城区肇事肇祸行为及

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诊治联系单

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姓名与联系号码

肇事肇祸案由:

送治部门及意见(盖章)

送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费用支付方式是否属无主:是否(打√)

是否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是否(打√)

鉴定结论

(以上内容由送诊部门填写,以下内容由收治机构填写)

收治机构联系人电话(手机)

医学诊断

接待医生(签名)日期

接诊后处理意见(住院或门诊治疗):

(此单为二联单:由收治医院: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属地街镇或其他护送部门和单位各执一联)

附表2

鹿城区肇事肇祸行为及

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出(转)院接收单

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姓名与联系号码

收治时间年月日

送治部门联系人电话

收治机构联系人电话

入院诊断出院诊断

出院专家组鉴定意见:

专家组签名出院时间年月日

出(转)院转归

接收部门或单位(盖章)接收人

(此单为二联单:由收治医院: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属地街镇或其他护送部门和单位各执一联)

附表3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决定书

×××公安局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决定书

×公()临保约字〔〕号

  被约束人性别,出生日期

住址

实施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决定对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交由你单位执行。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此联交执行场所)


附表4

鹿城区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收治转归情况汇总表

  收治医院:填报时间:

患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监护人姓名及联系

号码

是否无主

送诊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收治时间

入院诊断

转院情况

出院

诊断

诊疗费用

出院

时间

接收

单位

接收人

总额

自付

备注:本表格收治医院登记,每年进行汇总并将年度相关数据分别书面报相关部门各一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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