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16-3708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6-08-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农水〔2015〕167号 |
CLCD18-2015-0002
关于印发《鹿城区2015-2017年农业 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关街道、藤桥镇农办: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确保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激励作用,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和设施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鹿城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致富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范围。 1、享受中央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1大类34小类84品目(见附件1)。 2、对购置未列入我省享受中央补贴机具范围的且适合我区农业生产需求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其他农业机械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享受区级农机购置补贴。 3、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外建设。 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其中: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其它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各地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 (三)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标志标识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已被农业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各地要加强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动态跟踪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省厅将适时对补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二)省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对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废弃物处理设备、捡拾压捆机、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灭茬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由省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按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执行。 (三)区级补贴资金:购置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农业机械(包括农用航空器和病死猪处理机械)并为本区农业生产服务的,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扶持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发[2014]69号)文件规定,凭发票一次性给予购置总额的三分之一补助。 (四)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一)、机械设备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公布。 2、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凭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就近到区农林水利局或镇街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须到区农林水利局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的,应办理注册登记。 为做好与2014年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2015年5月31日前,补贴对象可按照2014年政策文件规定申请补贴资金,逾期截止。 3、审核和公示。区农林水利局和各镇街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分别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并予以公示。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区农林水利局统一汇总。 4、结算和拨付。区农林水利局原则上在完成公示后一个月内将结算意见报区财政局,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镇(街道办事处)直接结算拨付方式。 5、归档。区农林水利局和各镇街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区农林水利局统一管理。 (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 设施大棚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4〕7号和浙财农〔2014〕164号文件规定执行,使用历年结余资金。 1、申报。补贴对象向区农林水利局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4)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区农林水利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于每年的5月20日和10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地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支持推广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区农林水利局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区农林水利局会同财政局按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件5)。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五、管理与监督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强与林业、渔业、国土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林业、渔业等主导产业机械补贴宣传力度,帮助落实农机库房、烘干机械用地,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查等方面支出。切实把好审核关,鼓励在农机业务大厅、乡镇政务大厅、购机集中地等处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要严格根据申请补贴对象提供资料审查其是否符合补贴对象要求、所购机具是否符合补贴标准等规定,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严格审查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各镇街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的职责,不得拒办。对需要现场安装、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检查并经农机化主管部门确认。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要加强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调查,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自觉遵守购机补贴规定和履行相关承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区农林水利局咨询和投诉电话为0577-55567336;88271308)。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各地视调查情况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区农林水利局。对参与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取消其5年内享受补贴的资格。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要加强政策落实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区里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的有关镇街将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各镇街要把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深化“八公开”阳光行动,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将支持推广目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林水利局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3)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予以公布。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等。各镇街要不定期地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区农林水利局。
附件:1. 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2.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3.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4、浙江省设施大棚建设立项申请表 5、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格式)
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鹿城区财政局
2015年7月8日
附件1 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11大类34小类84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1.1.1 翻转犁、1.1.2 旋耕机、1.1.3 耕整机(水田、旱田)、1.1.4 微耕机、1.1.5 田园管理机、1.1.6 开沟机(器)、1.1.7 深松机、1.1.8机耕船、 1.2整地机械:1.2.1驱动耙、1.2.2起垄机、1.2.3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2.1.2穴播机、2.1.3小粒种子播种机、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2.1.5水稻(水旱)直播机、2.1.6免耕播种机、2.1.7 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3栽植机械:2.3.1油菜栽植机、2.3.2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2.4.1施肥机(化肥)、2.4.2撒肥机(厩肥)2.4.3中耕追肥机 2.5地膜机械:2.5.1地膜覆盖机、2.5.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3.1.1中耕机、3.1.2培土机 3.2植保机械:3.2.1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2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1.4割晒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3.1油菜籽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4.1薯类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4.5.1青饲料收获机、4.5.2割草机、4.5.3搂草机 4.5.4捡拾压捆机、4.5.5压捆机、4.5.6抓草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5.1.1粮食清选机 5.2剥壳(去皮)机械:5.2.1干坚果脱壳机 5.3干燥机械:5.3.1粮食烘干机、5.3.2果蔬烘干机 5.4仓储机械: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6.1.1碾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6.2.1水果分级机 6.3茶叶加工机械:6.3.1茶叶杀青机、6.3.2茶叶揉捻机、6.3.3茶叶炒(烘)干机、6.3.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7.1.1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7.2.1喷灌机、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8.1.2揉丝机、8.1.3饲料粉碎机、8.1.4饲料混合机、8.1.5饲料搅拌机、8.1.6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8.2.1孵化机、8.2.2送料机、8.2.3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8.3.1挤奶机、8.3.2贮奶罐、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8.4.1增氧机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9.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9.1.2手扶拖拉机、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连栋温室设施设备:10.1.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0.1.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他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11.1.1固液分离机、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2精准农业设备: 11.2.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附件2 20 年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20 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附件4: 浙江省设施大棚建设立项申请表
注:申请补贴资金50万(含)以上的需交一份至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格式)
注:①本报告用于证明项目建设完成情况;②単栋、连栋补贴面积按以下办法换算:补贴面积=总宽×总长,总宽=棚宽(跨度)×跨数,总长=规定的拱间距×(拱杆数量-1)。玻璃温室补贴面积按实测量;③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含)以上的,市级参与确认;④生产企业对建设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所使用材质、桩基及本报告未列部分,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建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玻璃温室二氧化碳施肥、电气控制系统、智能水肥一体化、加热装置、湿帘、水肥一体化等配套系统作为选装项目,不作强制规定。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温州市农业局,鹿城区府办
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2015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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