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66/2016-37139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藤桥镇 |
生成日期 | 2016-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关于印发《藤桥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各村(居)、各科室: 《藤桥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藤桥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经费使用 管理制度(试行)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外出办案制度 1、事前审批:填写外出办案审批表,经计生办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许可(如遇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审批,事后要补办审批手续)。 2、费用报销:按照外出办案具体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实行一案一报(或一组一报)。所有票据均要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并按财务报销制度由相关领导签批。月终由科室内勤负责统一报销,原则上不跨月报销。 3、外出办案经费报销标准:1)温州市区(不含藤桥镇)实行经费包干制,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2)温州市域内(不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办案,交通费用的报销标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公共汽车票价给予报销,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交通费每人每天60元。工作餐每人每天30元包干。3)离开温州市域到外地调查取证的,严格执行温财行〔2014〕116号《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按出差有关规定报销。 二、村级强基创优奖励金发放制度 根据温鹿人口计生领[2010]8号《关于印发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强基创优工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征收金额在6000元—10000元之间的,奖励相关村干部500元;征收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奖励相关村干部1000元,由村干部本人签字领取。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户慰问金审批制度 征收对象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在不低于省定征收最低标准金额征收后,按照“定期联审研究、严格控制数量、纪委全程参与”的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困难证明(如家庭成员身患重病,孩子身患疾病等),经科室调查核实后,召开联审会议,纪委、民政共同参与讨论,确定补助金额(按照党委研究通过慰问标准,视情给予3000元以下不同补助),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对象本人签字领取。 附表1:《藤桥镇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办案审批单》 附表2:《社会抚养费困难户慰问金申请表》 附表1: 藤桥镇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办案审批单
填表人:日期: 注:办案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附表2 社会抚养费困难户慰问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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