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66/2016-42043 | ||
组配分类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藤桥镇 |
生成日期 | 2016-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鹿藤政发〔2014〕20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无 |
各社区、各村(居)、各科室: 《藤桥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藤桥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为加强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温政办〔2013〕217号)、鹿城区食安委《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鹿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温鹿食安委〔2014〕3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3〕171号)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药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温鹿政发〔2014〕 64 号 )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是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保证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是指规定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不同程度社会影响时,对负有责任的政府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镇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 (二)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制定相关规定,配备监管力量,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手段。 (三)定期召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食品药品安全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与村(居)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 (五)成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上报,积极响应,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有关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职责。 三、各社区(村)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依法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三)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科普等工作。 (四)依法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根据职责分工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出工作意见,进行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 (六)遇突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组织事故救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职责。 四、各社区(村)及有关单位的具体分工 (一)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对于社区日常检查发现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无证无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及时汇总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站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报道、教育培训等工作,配合有关职能站所及时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客观曝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二)社区(村) 社区(村)负责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及时上报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无证无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配合镇、有关职能站所整治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及取缔不符合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藤桥站 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前店后场(制作场所与销售场所未分离,且后场制作的食品只供前店零售的)形式的食品制售活动中的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类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及不符合条件的无证小餐饮的打击。 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对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对于发现的药品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四)辖区派出所 配合区公安分局对制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以及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深挖制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以及假劣药品的犯罪网络,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五)辖区工商所 负责农贸市场(或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及其统一管理范围内从事生猪头脱毛等活动、活禽屠宰、销售等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管;在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制售活动;食品经营企业仓储(冷库)和物流企业为流通环节提供服务的仓储(冷库)食品安全监管;流通环节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其经营的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食品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发。 负责监督和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牵头制定整治虚假药品广告工作方案,加大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违法、虚假药品广告等案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社会曝光。负责城乡集贸市场涉药的管理。负责药品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 (六)辖区质监所 负责芋头(土豆)去皮、蔬菜快速腌制、笋干(蕨菜)泡发等企业化生产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管;流通市场外,用于批发的卤味烤禽熟食加工(如猪头肉、猪蹄、鱼饼、烤鸭、鸭头、咸肉、酥排骨等)、炸油条等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仓储(冷库)中作为企业自身生产加工的原料及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 (七)辖区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建立处方评估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开展处方评价工作,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配合做好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改善药品仓储条件;配合做好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上报工作;配合做好医疗机构药品电子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镇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配合区农林水利局做好食用农林种植养殖、初级水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芋头(土豆)去皮、蔬菜快速腌制、笋干(蕨菜)泡发等非企业化生产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管;豆芽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配合工商所做好流通环节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其经营的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九)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区经信局做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一)镇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镇主要领导是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各社区(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责任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未履行职责,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2.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未依法采取积极措施并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3.未严格依照企业开办条件及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药品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4.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未对事故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和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6.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不力,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7.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其他相关的渎职、失职行为。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