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16-37149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16-09-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市监〔2016〕96号 |
各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根据市卫计委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显示,我市存在的膨化食品违法使用含铝添加剂、传统节日食品微生物污染、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等问题较突出。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补齐食品安全监管短板,全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温州市2016年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协作项目清单》(温食安委办【2016】23号)文件,我局决定在鹿城区范围内开展膨化食品违法使用含铝添加剂、传统节日食品微生物污染、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内在原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加强原料采购使用把控,严格生产经营过程卫生控制,完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提升我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膨化食品违法使用含铝添加剂整治 以食品批发单位、校园周边食品店、大中型商场(超市)销售的被市卫计委监测检出铝的膨化食品、地产膨化食品为重点对象,运用监督抽检、现场检查等方法,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的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膨化食品,依法查处违法将国家卫计委、食药监总局等5部门决定撤销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和不再允许使用于膨化食品的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用于膨化食品的行为,促使膨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购入、使用含铝添加剂,不经营使用含铝添加剂的膨化食品。 (二)传统节日食品微生物污染整治 以糕点连锁店、超市、农贸市场及周边销售的清明团子、端午粽子、中秋月饼、冬至麻糍、春节年糕等传统节日食品为重点,运用监督抽检、现场检查、行政指导等方法,加强对传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促使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销售场所的环境卫生条件,严格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措施,强化贮储、销售设施及管理,防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受到微生物污染。 (三)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整治 加大对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整治和抽检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品、原料进货关,不购入黄曲霉毒素超标的花生酱、花生油,不采购、不使用霉变或存在黄曲霉毒素超标等其他情形的花生作生产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的原料,严格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花生酱、花生油和用来生产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的原料,保持环境整洁干燥,一旦发现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原料出现霉变或其他黄曲霉毒素可能超标的其他情形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依法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立案查处生产销售黄曲霉毒素超标花生酱、食用花生油行为,从重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至9月30日)。各所对膨化食品、传统节日食品、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并对监管和抽检情况进行梳理,做到底子清晰、目标明确。(附件1《2016年鹿城区膨化食品违法使用含铝添加剂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相关生产企业名单》供参考) (二)检查抽检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各所根据摸底掌握的底数,开展全面的现场检查和针对性的监督抽检,进一步挖掘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各所对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过程发现的膨化食品违法使用含铝添加剂、传统节日食品微生物污染、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等食品安全隐患,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专题整治。一方面,对生产、销售使用含铝添加剂或铝残留量超标的膨化食品、微生物超标的传统节日食品、黄曲霉毒素超标的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等行为,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等行为,责令生产经营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坚决予以立案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帮助生产经营者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完善经营设施,提高管理水平,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单位通过与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兄弟单位的沟通交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我区膨化食品、传统节日食品、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实施。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膨化食品违法使用含铝添加剂、传统节日食品微生物污染、花生酱和食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等风险隐患,是我区食品安全监管短板,各单位要结合“水桶定律”来提高认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抓紧做好补短板工作。各单位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科学地制定整治方案,科学调配执法力量,认真实施现场检查,规范监督抽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监管有痕迹、处置有证据、整治有成效。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一是食品流通监管科和生产监管科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准确完整地交流相关生产企业数量、企业地址、具体品种、销售渠道等信息,做到抽检有的放矢;共同研究不合格食品调查处置预案,认真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研究调查取证的要点,提高调查处置的效率。二是健全科所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升全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各所根据监管实际提出针对性的监督抽检计划,业务科室统筹制定面上的监督抽检计划,直属所具体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相关科所要分工做好后续处置工作,不仅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严防抽检不合格的膨化食品继续销售、食用,更要查找问题的原因,指导企业改进生产经营设施、生产工艺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方法。 (三)强化处置,依法移送。 各执法单位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检验结论显示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已被撤销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含铝食品添加剂,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24小时内启动应急处置,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完善行政监管与刑事侦查衔接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四)规范发布,及时通报。 各所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于2016年11月28日前将附件2《鹿城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及工作小结报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区局。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抽检情况、实际成效等,争取群众参与,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 报表及工作小结报送途径:FTP/科室交换区/食品流通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文件夹; 科室联系人: 食品生产监管科郭冬冬;联系电话:66154; 食品流通监管科伍晓燕;联系电话:66499。 附件1、《2016年鹿城区膨化食品违法使用含铝添加剂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相关生产企业名单》 2、《鹿城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