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16-3715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16-09-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市监〔2016〕68号 |
各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要求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布署,区局决定自2016年6月中旬至1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含中药材成分)、玛咖制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含中药材成分)、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称功效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广泛宣传发动,大力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各所要以食品安全宣传周、“护航G20、食品安全三大一严”、“平安创建、四小一市场专项整治”等活动为载体,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正面报道和科普宣传。为扩大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区局将及时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对专项治理中查实的重大非法添加、非法声称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应报市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 (二)企业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所要认真督导辖区内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2015年第16号通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一是自查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是自查在推广销售中刻意夸大宣传、误导消费人群;三是自查经营活动中进货渠道不正规、产品明显不合规的行为;四是自查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企业要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非法产品、停止夸大宣传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于年 6月 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辖区市场监管所。 (三)积极防范风险,深入开展监督检查抽检 在督促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 1、生产环节。对我区2家配制酒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温州市配制酒生产企业名录见附件3),对其余配制酒生产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件、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以及企业进货台账和原料;企业生产过程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普通食品是否添加“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存在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是否存在宣称保健功能的行为;企业原料进货台账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检验;企业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应在前完成。 2、经营环节。对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批发市场、食杂店及网络平台等重点经营单位以及居民密集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点、老年活动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保健食品是否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配制酒、玛咖制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声称保健功能的行为;产品名称、说明书、宣传册、广告中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作为食品销售的自制酒是否合格、自制配制酒是否添加食药同源以外的药品等非食品原料;经营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3、监督抽检。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对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此次专项抽检工作涉及的检测经费由省局统一安排,区局直属所负责抽样,及时送达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抽检项目和计划分配见附件2)。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计划抽检4批,年内已进行抽检的,可不再重复抽样;对配制酒、吗咖制品食品生产企业,要求覆盖所有含中药原料的配制酒和玛咖制品,随机抽检40%其他配制酒产品;食品经营单位,计划抽检2批。专项抽检工作应于前完成,检测报告和信息报送按省级食品、保健食品抽检工作程序执行。 4、广告监管。检查生产企业的商品包装物及其他广告是否存在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非法宣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宣称保健功能以及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行为。检查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批发市场、食杂店及网络平台等重点经营单位的商品包装物及其他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超出批准功能宣传的行为,非法宣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宣称保健功能以及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行为。 (四)注重打建结合,切实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非法添加和非法声称问题误导消费、牟取暴利,坑蒙拐骗、损害生命,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群众深恶痛绝,消费者反响强烈。各所要注重工作协调,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整顿一批违法违规企业,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所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按照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摸清非法添加、非法声称等违法行为的潜规则,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落实事前防控措施,加大事中事后监管,杜绝发生相关的安全事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局成立了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分工(详见附件1)。各所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工作措施,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和工作要求。 (二)注重工作实效 此次专项行动,正值全省迎接和举办杭州G20峰会期间,各所要本着护卫群众生命健康、助推产业持续发展、创建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做好工作。全方位地落实好企业主体和系统监管“两个责任”,对“两非”治理工作要持续发力坚持零容忍,出实招用狠劲,解决问题面对面,出台举措实打实,齐抓共管心连心。通过细而又细、实之又实的工作,按“四个最严”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用“四个一律”的规定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切实整出生产经营的规范空间,打出市场监管的应有权威,使违法经营者付出代价,让广大消费者舌尖安全。 (三)及时信息报送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关键环节多、推进要求高,请各所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和统计表(附件4),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随时报送;专项行动总结和统计表于报送;统一报送区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人: 区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君,联系电话:88228584,协同邮箱(信息报送); 区局食品生产监管科郭冬冬,联系电话:89990315; 区局食品流通监管科伍晓燕,联系电话:88219499; 区局商标广告监管科吴克勤,联系电话:88238589; 区局办公室邹玉燕,联系电话:88238560; 区局稽查大队林斌,联系电话:88230643; 区局直属所郑托,联系电话:88550658; 附件: 1.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温州市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抽样检验项目和计划分配表 3.温州市配制酒生产企业名录 4.温州市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5.抽样样品编号规则及抽样记录凭证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68号附件.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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