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16-3715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16-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市监〔2016〕8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管理的通知


各基层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护航G20杭州峰会,进一步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的监管,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毒的问题,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的管理,有效遏制流弊势头,保障公众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购销行为

(一)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的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将本企业生产的上述药品直接销售给经本企业确定的批发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可将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批发企业购进的,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按照药品GSP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等。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收货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交易。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查;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协查。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并设立专柜。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涉及处方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零售药店不得私自开处方销售此类药品。在日常销售过程中如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应从合法渠道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并做好购进验收记录,索取购进单位的资质和相关票据。销售使用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具处方,防止因使用不当出现流弊现象。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监督检查中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经营企业违反药品GSP有关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严肃查处;对直接导致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若发现未凭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即使用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行为,将情况上报科室,由科室函告卫计部门处理。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抄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区药业协会,区社会医疗行业协会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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