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16-37156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16-09-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市监〔2016〕90号 |
各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切实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特制定该工作方案。 一、许可基本流程及工作分工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审批流程分为书式材料受理、组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制发许可证四个阶段。 (一)书式材料受理 区局审批科负责食品生产主体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式材料受理(除食品小作坊以外)。 申请人对其提交书式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许可审查 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接到受理材料后,实施实地核查的计划制定、专家组人员安排工作,市场监管所负责安排2名监管人员(观察员)随同现场检查、整改报告确认等工作。由生产科形成许可审查结论后,反馈给审批科。 (三)科室、所审批职责分工 审批科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式材料的受理和许可证的制发。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组织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开展许可审查,并作出许可审查结论反馈给审批科。市场监管所负责安排监管人员(观察员)随同现场检查以及整改报告确认等工作。 二、许可审批期限规定 许可审批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书式材料受理阶段:食品生产主体提起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1)。 审批科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表(格式见附件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 审批科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编制《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格式见附件5)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至食品生产科。 2、许可审查阶段:食品生产监管科接收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计划,安排现场核查组人员构成,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核查组,现场核查组应通知辖区市场监管所派出两名在编工作人员作为日常监管人员随同现场审查(观察员)。现场核查组应在接到任务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不计算在许可审批期限内。 如遇核查组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工作日内完成。该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届满后,核查组应提出结论。 现场核查完成后,市场监管所应根据核查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和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及时核查不合格项目,并做好企业整改报告确认工作,食品生产监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材料,编制《技术审查材料清单》,签署技术审查审核意见(审核表格式见附件6),并连同书式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材料及审核文件移交至审批科。 3、作出许可决定阶段:审批科应在共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将申请材料信息录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等工作。审批科应填写《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表》(附件7)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应当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许可证管理系统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发许可证:审批科对已经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告知申请人领取,并在申请人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填写《送达回证》(附件10)。 5、许可证档案管理:审批科应当在发放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区局档案室建立专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 三、许可审批审查法律依据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食品生产加工(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具体以许可证核定的项目为准)”。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食品类别,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并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许可证上的签发人为分管审批科的局负责人。 许可证上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食品生产主体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日常监管人员为各辖区市场监管所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第三十二至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 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颁布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审批科、食品生产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应根据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中落实分段责任,严把审批关。同时,各单位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到全流程无缝对接。 (二)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审批科、食品生产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在分段审批中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生产现场的合法性的审查要点及程序性要求应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本方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把握各阶段的审批时限,做到依法高效审批。 (三)加强培训,高效服务。加强食品生产审批监管工作的业务培训,积极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审批监管队伍。审批科、食品生产监管科应切实承担对各基层市场监管所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新颁布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委托书》 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3:《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5:《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 附件6:《温州市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 附件7:《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表》 附件8:《准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附件9:《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附件10:《送达回证》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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