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6-36794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6-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6〕101号 |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协调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等突然发生或难以预期,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区金融安全和稳定的地方金融事件。 (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地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对于涉嫌违规违法行为,但非本部门职责所能受理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三)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工作机制,并督促其按照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打击处置恶意欠逃债务、转移资产、虚假诉讼、协助逃债等行为的工作机制,并督促其按照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应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督促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六)协调各街镇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机制,并督促其按照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七)协调各街镇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并督促其按照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八)协调各街镇建立打击处置恶意欠逃债务、转移资产、虚假诉讼、协助逃债等行为的工作机制,并督促其按照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九)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金融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制度,做到信息对称;共享各类地方金融市场主体从市场准入到日常监管等各环节信息,协同做好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非法集资处置等工作。 (十)协调其他需要通报、交流、协商、认定和处置的事项。 二、组织机构 成立鹿城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处置办、区处非办、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小组各项具体工作,办理有关具体事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撤销鹿城区地方金融监管领导小组(温鹿政办﹝2012﹞209号)。 三、职责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加强对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虚假信息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二)区委政法委负责加强对民间金融风险涉稳工作的分析研判,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等工作。 (三)区委农办、国土、房管等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加强民间融资活动中资产抵(质)押设定和变更登记的审核管理工作,定期将相关情况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区法院及时依法审理金融案件,对涉及金融领域的诉讼案件情况及审判形势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金融风险,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区检察院强化金融检察,及时依法办理金融案件,尤其是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金融案件。 (六)区经信局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审核审批工作,按月将相关情况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七)区公安分局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以及骗取贷款、高利转贷、洗钱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做好对移送的民间融资涉嫌犯罪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反馈至协调小组办公室。 (八)区财政局负责确保区级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等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对经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区市场监管局做好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时将登记、监管信息予以公示,并按月将相关情况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十)区金融办依法对本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实施指导、监管和风险处置,发现违规经营的,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置,对于涉嫌违规违法行为,但非本部门职责所能受理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做好与驻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衔接工作。梳理汇总各地方金融组织基本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十一)区处置办加强对风险企业资金链和担保链情况的排查,做好企业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协调相关银行和企业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进行落实,牵头协调相关银行开展不良贷款化解和处置工作。定期将相关情况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十二)区处非办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工作机制,做好各类民间金融案件的后续处置工作。定期将相关情况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十三)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负责落实上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反馈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的税收执法检查情况。 四、工作机制 (一)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原则。地方金融监管遵循沟通及时、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促稳定的协调原则。 (二)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会议参加单位和人员、会议地点,根据协调内容等具体情况确定。 (三)地方金融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交流等事务。按月将民间融资活动中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监管等环节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和信息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种信息、资料视情实时报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止敏感信息泄漏,造成不良影响。 五、工作要求 (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并按照各自职责对地方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监管,对非法集资等地方金融风险事件进行妥善协调处置。 (二)协调小组成员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情推诿或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或提请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