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7-01140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17-0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7〕1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CD01-2017-000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94号),结合我区新居民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鹿城区工作、居住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经本人申请,纳入鹿城区新居民积分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当地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我区根据本地实际,将新居民随行子女教育、住房保障、旅游服务以及提供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逐步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区公共资源有关管理部门研究制订。

第五条  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居民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区住建、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尽快出台与新居民积分管理相配套的服务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负责新居民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料初审及相关材料的核查评分等工作。

第六条  区相关部门须就具体积分公共资源应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章  积分规则

第七条  积分由区新居民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自动汇总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居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申请人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积分资格。

第八条  申请人积分指标发生变化时,可以及时提出申请调整。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评分后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居民存在新的加扣分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审核,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申请人离开鹿城区、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销时,或转为温州市区户籍后,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第三章  积分步骤

第十一条  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设立新居民积分管理申请窗口,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开通互联网自助申请,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新居民提出的积分申请资料进行核查评分。

第十二条  新居民申请积分管理的,应如实填报《鹿城区新居民居住证积分制管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应原始证明材料。

通过居住地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窗口申请的,由窗口负责将积分申请信息、原始证明材料扫描录入鹿城区新居民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

通过互联网(包括鹿城区新居民服务信息网、鹿城新居民微信公众号)自助申请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网页内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原始证明材料照片。

第十三条  居住地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于5个工作日内对已录入鹿城区新居民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的积分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可用性及原始证明材料照片的清晰度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对鹿城区新居民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自动转递的积分评分项目进行核查赋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在成功提交申请材料45个工作日之后,至居住地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积分受理窗口或登录鹿城区新居民服务信息网、鹿城新居民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情况。

申请人对积分分值有异议的,可向提交申请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提出复核要求,接到复核申请的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鹿城区新居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居民实施核查评分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兵役身份、兵役登记、民兵预备役身份、参加民兵训练的核查评分。

区委组织部:负责参加区“红色细胞工程”党员活动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人民法院:负责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核查评分。

区经信局:负责本区规模以上企业职工及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核查评分。

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明的核查评分。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加分项的核查评分。

区公安分局:负责身份证、居住证、居住年限、家庭关系证明,十六周岁以下儿童登记情况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区司法局:负责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社区服刑人员的核查评分。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和社保缴费证明的核查评分。

区卫计局:负责献血证明、子女参加免疫接种、健康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核查评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和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积分系统的管理运用和相关工作的衔接协调。

区国税局:负责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地税鹿城分局:负责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房管鹿城分局:负责房产证明的核查评分。

区总工会:负责新居民加入工会组织的核查评分。

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造血干细胞采样(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荣誉证书证明的核查评分。

各街镇:负责积分工作的受理、录入、初审;特殊工种,居住住所,参加抢险救灾、志愿者等公益服务,荣誉证书、获奖证明和捐赠证明的核查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2月15日起实施,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本分、加分项、减分项构成,并设立一票否决情形。其中基本分由基础分、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等三项内容组成,加分项由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纳税等五项内容组成,减分项由违法犯罪、失信行为等七项内容组成。一票否决由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刑事犯罪等两项内容组成。具体如下:

一、基本分(200分)

(一)基础分(105分)=年龄(5分)+文化程度(40分)+技能水平(40分)+特殊工种(20分)

1.年龄得分(5分)。年龄在18至50周岁(含本数)为5分。

2.文化程度得分(40分)。按新居民拥有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计算,高中(中技、中专)为5分,大专为10分,本科为20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为40分。

3.技能水平得分(40分)。按新居民拥有的最高技能水平计算,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为5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为10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20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30分,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及以上为4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4.特殊工种得分(20分)。在鹿城区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或担任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每满一年加2分,最高限为20分。

(二)合法稳定就业(50分)=参加社会保险(30分)+就业年限(10分)+担任职务(10分)

1.参加社会保险得分(30分)。参加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每满1年加1分,最高限30分。

2.就业年限得分(10分)。在鹿城区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满1年加2分,最高限10分。申请人(含配偶)为个体工商户或自行创办企业的,依照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年限计算就业年限。最高限为10分。

3.担任职务得分(10分)。担任鹿城区规模以上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每满一年加2分,最高限10分。

(三)合法稳定居住(45分)=房产情况(25分)+居住年限(20分)

1.房产情况得分(25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鹿城区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得25分。

2.居住年限得分(20分)。每居住满1年为2分,最高限20分。租住在违法建筑,C、D级危房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出租房不得分。

二、加分项

(一)科技创新。

1.承担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加40分;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加30分;承担温州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加20分。

2.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获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另加10分。

3.科技成果获国家、省、温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加50分、40分。

参与多项科技计划、拥有多项专利、多项科技成果可累计计分,此项累计最高限100分。

(二)社会贡献。

1.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每次加5分,每年最高限10分。

2.在鹿城区参加无偿献血的,每200CC加5分,一年限加2次,最高限60分。

3.在鹿城区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8分,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加100分。

4.在鹿城区捐献直系亲属遗体(器官、角膜等)加100分。

5.在鹿城区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五水共治、夜间治安巡逻、交通疏导等志愿者公益活动的,每满20小时加1分,最高限20分。

6.参加鹿城区“红色细胞工程”活动的,每次加0.2分,一年最高2分,最高限10分。

7.个人在鹿城区慈善组织(政府认定的)捐赠每满5000元加1分,最高限20分。

(三)表彰奖励。

1.获得街镇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获得县(市、区)、地市级、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分别加6分、10分、20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限 60分。

2.因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获得省、市、县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每次加30分、20分、10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限60分。

同一行为获多项表彰奖励的,按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算。

(四)投资纳税。

在鹿城工作期间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加1分,两年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费(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合伙经营的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每满5000元加1分。最高限50分。

(五)其他。

1.本人或直系亲属从鹿城区应征入伍的,加30分,本人或直系亲属参与鹿城区兵役登记的,加3分。

2.参加鹿城区民兵预备役登记的加1分,每参加一次民兵训练加0.2分,每年最高限3分。

3.就职于规模以上企业的,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限5分。

4.在鹿城区工作期间加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加1分。

5.随行子女参加免疫接种,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程序完成预防接种的,加2分。

6.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办有鹿城区相关机构核发的《健康证明》的,加2分。

三、减分项:

1.近5年内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的,扣100分。

2.近5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扣50分。

3.近5年内受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扣50分。

4.正在社区服刑的,扣50分;社区服刑期间因违法违规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扣20分。

5.近5年内因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受到处罚的,扣50分。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50分;已接受处罚的,扣20分。

7.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扣50分。

四、一票否决

1.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罚的。

2.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刑罚的。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发


阅读版下载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