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81/2017-37865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丰门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7-0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丰门办〔2016〕52号 |
各科室、大网格、社区(行政村)、驻街道站(所): 《丰门街道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街道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丰门街道办事处 2016年4月21日 丰门街道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全面巩固消防“双月”攻坚成效,探索建立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街道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决定开展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巩固消防安全“双月”攻坚成效,开展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准入登记备案、动态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五大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居住人数100人以上、30人以上、10人以上、3人以上、3人以下出租房,合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分类,依次推进改造提升工作,全面改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力争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现有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为丰门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步骤 (一)整治提升阶段(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巩固“双月”攻坚成效,进一步发动街道基层站所、大网格、社区(行政村)等力量,按照地方标准《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进行改造提升。3月31日前,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完成改造提升;9月30日前,1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要完成改造提升;12月31日前,所有的居住出租房要基本完成改造提升。6月30日前,将所有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信息全部录入消防安全网格化信息系统。整治期间,各单位要以“十个一律”作为准入条件,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原则,集中精力对辖区内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开展全面准入登记备案工作,督促出租人、业主主动开展居住房屋出租、合用场所登记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自查自验阶段(2017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起,各单位分类分批开展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检查验收,并建立工作台账;2017年4月30日起,街道消安委分批进行检查考核,1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100%检查,合用场所100%检查,10人以下居住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30%。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街道消安委将按一定比例组织综合检查考核,并做好迎接上级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整治措施 (一)实施准入登记。大网格(社区)负责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登记备案,辖区内所有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必须要登记备案。由大网格、社区(行政村)具体负责发放、审查、收集申报备案的材料,辖区内的驻格干部、网格员负责实地检查申报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是否符合“十个一律”的7项刚性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凡一条不符合7项标准的,认定不符合出租、使用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大网格、社区(行政村)盖章,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统一交付大网格录入消防安全“网格化”信息系统,核发准予登记备案标识,并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同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一律禁止出租、使用,市场监管所不得给予工商营业登记。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企业要将员工集体宿舍或居住出租房屋汇总后统一申报登记。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积极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二)逐级整改提升。以《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为引领,分类分级开展技术改造,推动居住出租房密集区设置消防水源和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合用场所和灶具集中的厨房设置简易喷淋和水喉,鼓励所有居住出租房房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和合用场所必须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每个租户配置消防“四要件”,确保满足各项整治要求。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提升居住出租房管理水平,推动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建立志愿消防队,100人以上的出租房配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同时,推广“统租统管”、“物业管理式”、“旅店式”居住出租房等新模式,切实打造标准化、高品质的居住出租房。 (三)实施综合治理。按照《丰门街道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鞋都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刑事、治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城西房管所依法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双屿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管理所强化对通天房结构建筑的源头管控,杜绝增量产生;街道安监所负责查处与居住出租房合用的生产经营场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利用居住出租房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行为;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房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行为;双屿供电所要继续为居民用户提供“漏保”的免费安装服务。 (四)强化动态监管。街道要组建一支实体化巡查队伍,对综合治理推进情况开展督导检查,街道每月、大网格、社区(行政村)每周要组织开展联勤联防。落实“绿、蓝、黄、红”四色分类管理制度(绿色:经过改造提升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蓝色:符合“十个一律”7项刚性措施;黄色:存在火灾隐患;红色: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禁止出租),根据火灾隐患轻重,开展差异化监管,全面升级消防安全“网格化”信息系统,推广使用配套的手机app和电子二维码门牌,由各大网格负责将辖区内排查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基本信息和火灾隐患全部录入消防安全“网格化”信息系统,驻村干部、网格员负责对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并确保真实准确。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组织人员重点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街道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轮训,确保企业员工、房东和承租人全部培训一遍,实行企业员工持证上岗、房东持证出租、外来务工人员持证领取居住证。出租人要确保居住出租房屋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要求承租人落实防火防盗有关措施,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并督促其改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街道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由张维凯书记任组长,朱旭东部长任副组长,街道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大网格长、各职能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安监所与消防站,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单位要把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引导居住出租房房东安装应用电气安全、火灾报警、灭火逃生等技防、物防设施,提高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 (三)强化督导检查。街道将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整治工作和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情况纳入2016年、2017年大网格、社区(行政村)考核内容,每半月对各单位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考评,督查考评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或未反馈的将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单位要及时报送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综合整治提升相关情况,并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在每月20日前报送《丰门街道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汇总表》(见附件2,联系人:邵疆云,联系号码:55589965)。 注:本方案中涉及“居住*人以上的出租房”,均指每户居住出租房内的实际居住人数或出租房床位数,含本数;如一个房东(二房东)经营多户出租房的,以单幢建筑内居住人数为准,含本数。 附件:1.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六大责任 2.丰门街道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汇总统计表 附件1 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六大责任 一、主体责任:出租人和业主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合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履行登记备案职责,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企业用工单位应设置或承租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或督促员工租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统一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实行员工持消防培训凭证上岗。 二、登记备案责任:各乡镇(街道)是落实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辖区内所有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必须要实施登记备案。辖区内未部署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的,一律追究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责任;驻村干部、网格员未按照要求,核查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安全条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乡镇(街道)下发申请登记表后,逾期(7个工作日)未申请登记备案的,一律追究房东、业主主体责任。 三、排查、督改责任:驻村干部、网格员负责对网格内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和督改,采集、登记场所的建筑结构、隐患情况、人员入住情况等基础数据,建立“一户一档”,乡镇(街道)负责录入网格化信息系统;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驻村干部、网格员要制发督改单,上门督促指导整改工作,到期后进行复查,不合格的提交乡镇(街道)。同时,驻村干部、网格员要落实联勤联防制度,每周定期参加交叉互查、培训演练等活动,提升隐患排查督改水平。 四、整治责任:乡镇(街道)负责对驻村干部、网格员等排查上报的各类消防隐患落实整改,定期组织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实施停水停电、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涉及治安、消防、建筑结构安全、无证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抄告有关行政部门;乡镇(街道)要督促社区(村居)开展排查整治,定期组织社区之间的联勤联防巡察。 五、执法责任:各部门要及时查处乡镇(街道)抄告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公安、安监、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执法打击力度;城管与执法、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地排查发现的违法建筑及时查处;电力部门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个人)停止供电;水务部门要配合执法部门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个人)停止供水;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拒不整改的合用场所,不得予以工商登记。 六、问责机制:按照主体、登记备案、排查督改、整治、监管五项责任要求,严格落实问责机制。排查、督改不到位的,一律追究驻村干部、网格员责任;整治不到位的,除追究驻村干部、网格员外,一律追究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责任;经抄告职能部门后,综合执法不到位的,一律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未按进度完成整治目标的,一律追究县(市、区)分管领导责任;凡未排查到位或整改未到位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发生亡人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上靠一档,一律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县两级整治办要对每起火灾开展起火原因和责任倒查工作,涉及责任事故的,一律启动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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