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6/2017-1582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局) |
生成日期 | 2017-1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鹿城区鞋类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1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55582896; 2、传真号码:0577-88030147; 3、电子邮箱:1210859269@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7幢1楼,鹿城区商务局,邮编325000。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鞋类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鹿城区鞋类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推进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25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27号)、《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预算执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推动鞋类产业集群跨境电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在省商务促进资金中用于支持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和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科学、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跨境电商应用培育、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建设、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多途径、多形式推动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支持阿里巴巴速卖通鹿城区鞋类产业跨境品牌专区建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认专区运营服务商,负责速卖通鹿城专区招商、商家管理、卖家服务等业务。专区运营服务商每年基础服务年费50万元,具体以中标价款为准,年费按运营和卖家服务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签订时,由双方根据详细运营方案协商确定)。 (二)支持企业跨境电商应用。在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开设我区鞋类产业店铺的企业,线上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自建鞋类产品出口跨境电商平台正式运营的,每个平台补助15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发展。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该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五)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安排50万元用于组织开展跨境电商知识培训与宣传推广,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区商务局根据本细则和有关文件等,印发本区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和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第八条 区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和审计。区商务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项目,纳入项目库,并由区商务局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得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市、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最高限额实行,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若各项补助总额超出专项资金,企业所得补助按比例递减。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