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83/2017-37726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南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7-1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大南委〔2016〕216号 |
温鹿大南委〔2016〕216号
关于给予陈绍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陈绍云,男,1979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温州市鹿城区人,高中文化,2000年06月01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温州市鹿城区虞师里双莲组团9幢509室。 2015年3月19日14时30分许,陈绍云伙同黄晓峰、朱甘琳、张永华、陈洋等人在鹿城区飞霞南路高鼎大楼2楼223室“雀一不可”棋牌室以麻将牌打四川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每注赌注为50元、100元,被现场抓获。在陈绍云身边查获赌注500元。2015年3月19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其赌资伍佰元。。 综上所述,陈绍云身为中共党员,却违法国家规定赌博并被公安机关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纪。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绍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9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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