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83/2017-3733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大南街道
生成日期 2017-1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大南办发〔2017〕97号

大南街道关于开展城市管理“严管重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温鹿大南办发〔2017〕97号

大南街道关于开展城市管理“严管重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力度,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有效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水平,认真落实区“严管重罚”精神要求,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开展城市管理“严管重罚”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不把脏乱差的环境带入全面小康”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国文明城市复评晋位升级的目标,以“交通环境、市容环境、市政设施、经营秩序、工程乱象、市民素质”为整治提升重点,着力补齐当前城市精细化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拉高标杆,全面发动,巩固提升中心城区的首位度,为“品质大南、时尚大南”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工作目标

实施集中整治,以“严管严治、严查严罚”为工作方针,加大对屡教不改、屡改屡犯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市品质的城市管理问题的处罚力度,强化市民守法意识和文明意识,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巩固提升“六城联创”成果。

三、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涵盖街道整个辖区,涉及山前街网格、马鞍池网格、白鹿洲网格、双莲桥网格、荷花网格、虞师里网格、花柳塘网格。

四、整治内容

1、严管“乱停车”现象。以城区主次干道、农贸市场、学校周边为重点,严管重罚违法乱停车行为,重点查处占用斑马线、路口停车,禁停标志下违法停车,城市主干道和人行道占用盲道违法停车等行为。严管示范路处一百元罚款,记3分;其他道路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司机不在场的乱停车行为,按“六必拖”要求一律予以拖离。

2、严管“乱涂写、乱张贴”现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责令限期改正,处三百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以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3、严管“主次干道乱摆摊”现象。坚决取缔主次干道流动摊贩,情节严重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并处一千元罚款。

4、严管“主次干道占道经营”现象。确保主次干道实现齐门经营,遏制占道经营现象,对不规范经营未及时整改的商家,责令限期改正,占用道路处两万元罚款,占用非道路处一千元罚款。

5、严管“主次干道乱堆乱放”现象。整治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五千元罚款。

6、严管“洗车点、餐饮店、理发店等乱排污水”现象。整治洗车点、餐饮店、理发店等商户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7、严管“乱倒建筑垃圾”现象。严厉整治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随意乱倒建筑垃圾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两万元以上罚款。

8、严管“踩踏、损坏绿化”现象。全面整治绿地种菜,乱踩踏,乱搭建,乱堆放,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一千元罚款。

9、严管“损坏市政设施”现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市政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以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10、严管“施工现场围挡不规范设置”现象。对施工围挡设置不规范,防治污染设施不到位等行为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处五千元罚款。

11、严管“物业不履行卫生保洁责任”现象。全面查处小区物业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予以曝光。

12、严管“工程运输车滴洒漏”现象。全力查处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情节严重者上限处罚五万元罚款。

13、严管“随地乱扔垃圾、便溺”现象。全面整治在公共场所随地乱扔垃圾、便溺现象,情节严重者处五十元罚款并予以曝光。

14、严管“乘车人员向车外扔垃圾”现象。全面整治乘车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五十元罚款并予以曝光。

15、严管“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现象。全面整治机动车主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处罚款一百元,记三分。

16、严管“在城区道路使用远光灯”现象。严厉打击行驶车辆乱用远光灯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处罚款五十元,记一分。

17、严管“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现象。全面整治行人随意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五十元罚款并予以曝光。

18、严管“行人乱穿马路”现象。全面整治行人不走斑马线,随意乱穿马路现象,情节严重者处五十元罚款并予以曝光。

五、实施步骤

1、集中清理

各网格于5月底前自行组织对辖区楼道、树木、电杆、道路、垃圾屋等上面的小广告进行集中清理,确保清理动作不留死角、彻底干净。

2、宣传发动

街道在区媒体集中宣传的基础上进行再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率;各网格要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楼栋长、物业、业主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做好宣传发动,确保该项工作人人知晓、干群同心、全民参与,确保违法行为人人监督、人人喊打。

3、严管重罚

结合街道实际,先行集中整治“乱停车,乱涂写、乱张贴,主次干道乱摆摊,主次干道占道经营,洗车点、餐饮店、理发店等乱排污水,踩踏、损坏绿化,损坏市政设施,物业不履行卫生保洁责任,随地乱扔垃圾、便溺,乘车人员向车外扔垃圾”等问题,各职能站队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罚,形成街道与站队所联动的局面,营造良好的氛围,助推全区严管重罚工作。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城市管理“严管重罚”专项整治行动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城市文明和城市品质的重要举措,街镇相关科室、各有关站队所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据各自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迅速行动。

2、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整治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掌握法律尺度,对整治对象要及时做好解释、教育工作,防止激化矛盾。整治行动特别是取缔查扣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3、强化宣传,浓厚氛围。加强宣传报道的统筹策划,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城市管理“严管重罚”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及时报道整治工作动态和成效,有效引导舆情,营造浓厚、良好的整治氛围。

附件:鹿城区城市管理“严管重罚”专项整治行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

鹿城区大南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

鹿城区城市管理“严管重罚”专项整治行动

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法律依据

实施单位


1

乱停车

21条严管示范路处一百元罚款,记3分;其他道路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警一大队、市交警二大队


2

乱涂写、乱张贴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情节严重者处以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发改局(区物价局)、鹿城区公安分局


3

主次干道乱摆摊

责令限期改正,占用道路处两万元罚款,占用非道路处一千元罚款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4

主次干道占道经营

责令限期改正,占用道路处两万元罚款,占用非道路处一千元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5

主次干道

乱堆乱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

洗车点、餐饮店、理发店等乱排污水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

乱倒建筑垃圾

处两万元以上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

踩踏、损坏绿化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一千元罚款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9

损坏市政设施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者,处以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发改局(区物价局)、鹿城区公安分局

10

施工现场围挡不规范设置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1

物业不履行卫生保洁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曝光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2

工程运输车滴洒漏

责令立即清除,处三千元罚款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运输散装货物)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运输建筑垃圾)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3

随地乱扔垃圾、便溺

处五十元罚款并曝光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

处五十元罚款并曝光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交警一大队、市交警二大队

15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处一百元罚款,记3分

《浙江省实施

市交警一大队、市交警二大队

16

在城区道路使用远光灯

罚款五十元,记一分

《浙江省实施

市交警一大队、市交警二大队

17

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处五十元罚款并曝光

《浙江省实施

市交警一大队、市交警二大队

18

行人乱穿马路

处五十元罚款并曝光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市交警一大队、市交警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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