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84/2017-1593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南郊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7-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南郊街道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南郊街道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12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55567550; 2、传真号码:0577-55567735; 3、电子邮箱:njjd@ lucheng.gov.cn;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洛河路10号,南郊街道办事处502室,邮编325000。 附件:《南郊街道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温鹿南郊办〔2017〕151号
关于印发南郊街道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网格、社区、村,相关科室、站队所: 现将《南郊街道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 2017年11月20日
南郊街道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南郊工业园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改善园区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温州市“四旧”改造为契机,优地优用,规范新迁入企业的管理机制,打造城市工贸地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温州市产业平台整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温委办发〔2016〕42号)、鹿城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7〕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郊辖区实际情况,对各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和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所有园区入园均参照以下原则: 1.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为原则,投入产出效益有高标准。 2.坚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3.坚持科学设置评估标准,以有利于优秀项目入驻为原则。 第二部分 园区范围及定位 炬光园工业区 一、地理范围:东以葡萄棚河为界,西到牛山北路,北为牛桥底河,南至瓯海交界。 二、项目准入定位 入驻炬光园区的产业项目,全部实行准入审核,并与街道签订入驻协议,必须符合新型工业经济为导向,优先考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企业入驻,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信息服务产业及都市工业,扶持现有老工业的更新型、科研机构,倾向现有主导产业上下游企业入驻。严格禁止各类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入驻,限制淘汰不符合产业要求和评定为C类的生产经营单位。 入驻企业要求年度税收达60万元/亩或者60万/1000㎡,生产产值1000万元/1000㎡;任一指标达不到不予入驻及注册。 高新技术(或已完成中评)、高成长、规上、区级以上扶持项目、研发总部或注册省外资金500万元以上到位资金的招商引资企业,经街道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后,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南郊工业区、龙方工业区 一、地理范围: 南郊工业区:东以官渡桥为界,西到葡萄棚河,北至温州大道,南为各渎河。 龙方工业区:东到龙方路,西至东龙路,北到双龙路,南至温州大道 二、项目准入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温州市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58号),上述两个工业区不再引入工业生产类企业,工业生产企业原则上只出不进,入驻以上园区的产业项目,全部实行准入审核,并与街道签订入驻协议,必须符合产业导向,优先考虑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高新技术研发、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产业,禁止各类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入驻,限制淘汰不符合产业要求和评定为C类的生产经营单位。 入驻企业要求年度税收达60万元/亩或者60万/1000㎡,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1000㎡;任一指标达不到不予入驻及注册。 吴桥工业区、德政工业区、横塘巷工业区、灯塔工业区 一、地理范围 吴桥工业区:东至过境公路,西到吴桥路及牛山北路,北为西山河,南至牛山北路及过境公路交界。 德政工业区:东至炬光园中路,西到瓯海交界,南至月乐西街,北到牛山北路。 横塘巷工业区:东至牛山北路,西到瓯海交界,北为铁路,南至三条河。 灯塔工业区:东以温瑞塘河为界,西到龙方路,北至河清路,南为各渎河。 二、项目准入规定 因以上园区下步将列入拆迁征收范围,在过渡期内不允许新增工业企业入驻,同时禁止相关厂房新出租,现有退二进三项目期满后,不再续期。在过渡期内,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6〕31号)、《温州市产业平台整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温委办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现有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上半年搬迁退出。 三、厂房征迁相关规定 因以上园区下步将列入拆迁征收范围,入驻协议明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企业应无条件予以配合搬迁,街道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协议,并要求企业腾空,不负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企业不得要求对其在签订协议之前、期间及之后增加的全部附属物、构筑物或是对原有建筑物的装潢、修缮等支出费用提出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要求。
第三部分 具体操作流程 一、厂房转让、租赁、使用要求: (一)厂房转让 工业厂房转让交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政府下属国有企业享有优先购置的权利,若政府放弃收购的,则受让方必须符合本办法入园标准,凭属地街道出具“工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书”,办理交易转让手续。转让交易的厂房,涉及违法建筑的应进行拆除处置到位,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恢复使用功能。 (二)厂房出租 1.各类工业厂房出租面积在2000㎡以上的,应引入1家规上企业; 2.厂区内承租的制造企业,户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低于标准租赁面积提高相应税收产值标准; 3.街道定期开展排查,对存在以下几种不得出租情况的,将依法联合各职能站所予以查处: (1)主体属于违法建筑的; (2)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的; (3)权属不清的; (4)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的; (5)同层出租给不同企业用于加工制造的; (6)未经环评或环评过期未重新办理的; (7)未经备案出租的。 吴桥工业区、德政工业区、横塘巷工业区、灯塔工业区内不得再新办理厂房租赁手续 (三)厂房使用 出租企业对工业厂房出租须到所属大网格(社区)予以备案才允许出租,并应加强对承租单位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协调督促整改。对承租加工制造企业3家(含)以上的,出租人要配置不少于2名的安全管理员。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出租给限制类、禁止类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出租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其他 1.企业入驻备案,所辖网格社区做好企业基数管理,按照本办法予以新入驻企业备案,月末报街道经济统计办。 2.厂房转让手续,由街道经济统计办把关,符合要求予以上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特殊情况上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3.产值税收依据,以企业上报财务报表及核查后数据为准。 4.对现有企业不符合标准要求,名单上报街道,通报各职能站所,严格按标准共同做好退出工作。 5.特殊情况下允许符合产业集聚效应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流程上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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