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17-37900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7-0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鹿城区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规定,现就市区各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及时间: 全区各用人单位应于2017年3月15日前,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含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申报2017年度缴费工资。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根据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精确到元。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工资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二、申报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参保单位,提高申报率,2017年度缴费工资采取网上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 1、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请登录浙江省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2、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请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申报开通手续后,再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二)窗口申报: 暂未能办理网上申报开通手续的参保单位,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窗口申报。 三、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车站大道554号泰安大厦C幢二楼,黎明立交桥旁边) 联系人:邱梅、张孝斌 ,联系电话:88129810 参保单位2017年1月1日后办理新增、再参保、转入等人员,不属于本次缴费工资申报范围,其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逾期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职工2017年3月缴费工资的110%确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各参保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再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瞒报、漏报缴费工资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职工发现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以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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