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0/2017-3800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财预〔2017〕40号

关于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

支出管理的通知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开支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2016〕637号)精神,结合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现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劳务费是指向劳务提供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本通知规定的劳务费主要包括讲课费、稿费、考务(监考)费、评审费、咨询费等。

二、分类标准

(一)讲课费

学校教师为本校上课的讲课费,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在绩效工资总额内发放。

学校外聘教师的讲课费按专业技术职称,初级每课时不超过100元,中级每课时不超过150元,高级每课时不超过200元计算讲课费。

聘请非本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培训班或其他形式讲课的,按《鹿城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温鹿政办〔2014〕137号)的标准支付讲课费,科级及以下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处级领导参照副高职称,厅级领导参照正高职称。

(二)稿费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或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由各部门举办的内部刊物,对录用稿件、信息支付的稿费统一按每千字不超过50元,图片每张不超过30元计算稿费。

单位内部简讯等刊物和工作性质的调研课题,平时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稿费。为鼓励本单位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稿件或调研文章,经年终评选,对内部简讯类等刊物通讯员、调研课题撰稿人,在总数20%以内,可以分别按不超过500元、800元给予稿费。

对以区委办、区府办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文表彰的优秀调研成果,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按不超过1500元、1200元、1000元给予稿费。若同一调研成果多次取得上级奖励的,只能给予一次稿费。

(三)考务(监考)费

根据单位工作安排,本单位人员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考务(监考)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考务(监考)费。

聘请外单位人员或本单位工作人员非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监考(除学校外),考务(监考)费按场计算,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一般为2人(特殊要求可为3人),除监考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监考人数的3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含)以内的,每人每场按不超过200元计算考务(监考)费;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以上、240分钟(不含)以内的,每人每场按不超过300元计算考务(监考)费;每场考试时间240分钟(含)以上的,每人每场按不超过400元计算考务(监考)费。

根据单位工作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考务(监考)的,按参加监考场次计算考务(监考)费,每季领取考务(监考)费最高不得超过30个基本场次(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含)以内的为一个基本场次;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至240分钟(不含)的为1.5个基本场次;每场考试时间240分钟(含)以上的为2个基本场次)。已领取加班费的不得再重复领取考务(监考)费。

(四)评审(咨询)费

全国、全省、全市、全区统一组织各类工作人员录用、人才评选和职称评审的评委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的评委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计算评审费。其他人员录用评委及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计算评审费。

各类项目评审(咨询)的评委及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计算评审(咨询)费。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评审(咨询)费。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因项目或评审需要聘请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的专家评委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计算评审(咨询)费。因项目或评审需要聘请市外专家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再给予500-1000元劳务费。

(五)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一次性服务项目需支付的劳务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半天或每项不超过300元计算劳务费。

(六)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日时间因本职工作性质须参加讲课(学校教师为本校上课的除外)、考务(监考)、评审(咨询)的原则上不得领取报酬。

三、经费来源

各项劳务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的公用经费或与劳务相关的项目经费中列支,财政不另行安排支出经费。

各项劳务费应在“商品与服务支出----劳务费”经济科目列支。

四、支付要求

填写《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发放清单》(附件),并提供相关项目实施依据。

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原则上应打入收款人的银行卡。支付给单位的劳务费应通过转账支付。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发放清单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5日

 

 

 

 

 

附件








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发放清单

发放单位:



项目名称: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职务)

标准(元)

数量   (场次)

发放金额(元)

签字

发卡银行名称和卡号

























































































































制表人:



审核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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