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7-0114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7-05-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7〕45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7-0011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试行)》(浙转升办〔2015〕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6〕73号),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综合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资源产出导向,健全推动落后产能淘汰、企业转型升级、绿色经济发展的倒逼机制,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综合效益,改善我区工业经济要素资源短缺、资源利用率不高、“低小散”现象未改观的现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以“省转升办”提出的坚持市场主体、坚持分类施策、坚持分级推进、坚持分步实施为基本原则,以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为评价重点,以高效运用生产要素获取产出最大化为原则,倒逼企业产业转型,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指标体系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年视情修订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在对象选择上,要有序推进、逐步扩面;在指标设置上,要先易后难,合理推进,注重可操作性;在措施落实上,要循序渐进,合理把握政策力度。 (三)主要目标。从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和用电量在10万度以上的规下企业开始实施分类综合评价,逐步扩大评价范围;从电产比、电税比指标开始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完善用地、排放指标数据后纳入评价指标体系;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扶优扶强,退低进高,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 二、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机制 (一)企业评价和分类 在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价方法,以年度为周期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结果,分行业分别进行排序,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为重点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B类为鼓励提升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C类为帮扶整治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 (二)评价结果应用 公布综合评价结果,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坚持“保高效、限高耗”原则,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对ABC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行差别化政策,逐步建立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与资源要素配置激励奖惩相结合的联动机制。 1.对A类企业重点扶持。加大对A类企业政策支持力度,优先保障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方面需求,优先申报机器换人、“两化”融合、“三名”培育等项目,优先评选区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商标,优先支持建成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品牌企业等;优先享受工业、人才、科技等有关财政补助(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合作。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创新发展,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做优做强创新发展。建立区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和企业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实施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优先推荐A类企业参加各类争先创优工业企业评选。 2.对B类企业提升发展。加大对B类企业的服务指导力度,帮助企业制定具体的提升计划,并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兼并重组,实施创新发展,适当给予奖励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支持“零土地”技改项目予以立项。 3.对C类企业倒逼整治。加大对C类企业的重点调控和监管力度,督促其制定整治提升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提升。严格限制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方面需求,依法依规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并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对C类企业加强能耗对标、环保“零点行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打非治违”、税收稽查等专项执法,倒逼低效产能淘汰,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实现转型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物价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信局,区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园区)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配合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建立综合评价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各街镇(园区)成立综合评价工作小组,开展定期的工作交流、沟通协调活动,分阶段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区统计局负责核算规上企业产值数据及企业行业分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名单、基本信息及企业行业分类;区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销售收入、缴纳国税数据;地税鹿城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地税数据;鹿城供电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区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各街镇(园区)负责接收公示后企业数据纠错申请,初审后提交给数据提供部门核对;区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和各街镇(园区)提供的纠错结果进行汇总。 (三)强化结果应用。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环保、金融、国税、地税、国土、供电等各部门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和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制定出台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以及细化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企业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本意见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 附件: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 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和用电量在10万度以上的规下企业。 二、评价标准 1.全区规上、规下企业按照电产比、电税比两大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排序;规上、规下企业电税比=国地税实缴税费总额÷用电量,规上企业电产比=规上企业工业总产值÷用电量,规下企业电产比=企业销售收入÷用电量; 2.企业电产比、电税比分别占50%、50%; 3.计算公式:企业评价得分=(企业电产比÷参与评价企业电产比平均值)×50+(企业电税比÷参与评价企业电税比平均值)×50。 三、评价程序 (一)数据汇总。每年5月底前,各部门、街镇(园区)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评办)。综评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 (二)评价计算。每年6月底前,综评办各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由综评办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街镇(园区)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 (三)核对公示。每年7月上旬,综评办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完整数据,统一公示评价结果。 (四)公告应用。根据公示结果,正式公告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分类办法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行业分别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分成A、B、C三类: (一)A类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3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的规下企业列为A企业(少于4家规上企业的行业、少于20家规下企业的行业,取该行业的第一名且其在全区规上企业中的总体排名在100名以内的为A类。4家以上规上企业的行业,20家以上规下企业的行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2.当年被评为领军企业、高成长企业、功勋企业、鹿城区工业50强企业、鹿城区税收50强企业的列为A类。 (二)B类 1.除A类、C类以外的所有企业; 2.C类规下企业,当年实现“小升规”的可列为B类。 (三)C类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5%(含)的规上企业和末30%(含)的规下企业(规上少于20家企业的行业,取该行业的最后一名且其在全区规上企业中的总体排名在200名以外的列为C类;规下少于4家企业的行业,取该行业的最后一名且其在全区规下企业中的总体排名在500名以外的列为C类。规上20家、规下4家以上企业的行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销售收入、纳税等无数据企业,原则上先列入C类,由街镇核实后再进行排序分类)。 2.属于《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企业一律认定为C类,并确定为淘汰关停企业。对拒绝核实、补充评价资料、不配合评价工作的企业一律认定为C类。 四、结果应用 根据鹿城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评价结果,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上逐步实行差别化政策。 五、其他 相关评价指标说明附后。 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一、企业实缴税费: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区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和除企业增值税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各类退库的税费。 二、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 三、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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