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08年度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组成。本报告中所统计的数据时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将在鹿城公务网和鹿城法治网上公布,联系方式(电话:0577-88840692,邮箱:sfj@lucheng.gov.cn)。 一、概述 (一)领导重视,工作机构健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举措,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利,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条例》的有关知识,安排专人按时完成了《鹿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成立了以张小庆副局长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工作网络。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按规定执行。认真落实区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区里举办的会议、培训等。建立并完善了《鹿城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管理制度》、《鹿城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意见》、《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须知》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能落实到位。在本单位公文制发时区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对生成的政府信息逐一登记,严格保密审查,及时公开,做好统计汇总,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和月报表,不拖延,做到既保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的公开内容得到落实,同时,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面、及时、规范。印发了《鹿城区司法局公文主动公开实施意见》,并严格执行。一是按统一规范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内容详尽,涵盖了所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二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三是按要求发布信息,内容完整、分类清晰、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阅读。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多样,效果明显。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悬挂标识,制度上墙,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查询记录登记。充分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为实现公开形式的多样化,增强公开效果,我局加强和完善鹿城法治网的建设,开设了“法律六进、普法依法治理、司法行政、新闻资讯、法律法规、重要专题、基层治理、法律服务、法治论坛”等专栏,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相辅相成,使公众能更加全面地了解司法行政工作,更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的信息。 2008年,我局按要求对2003年至2007年需要公开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整理,上报了目录的纸质清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软件的数据录入工作,并加强了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在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累计公开信息143条,其中机构信息6条,政策文件56条,工作信息68条,人事信息9条,办事指南4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 制定了《鹿城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意见》,明确了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印制了一系列的配套表格,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落实到位。2008年,我局没有收到书面或其它形式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无收费情况,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申诉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08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公开内容的丰富性和公开形式的拓展性上还有所欠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研究解决。一是丰富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按程序应公开尽公开,关注公众意见,推动科学、民主决策。二是拓展公开形式。针对农村群众政府信息查阅的不便,结合各职能科室的工作内容,利用各种载体送信息下乡。如通过我局正在开展的司法行政进基层、为民解忧促和谐“三个百”活动,送法下乡,送服务下乡,分发一些信息资料等,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贴近群众。 附: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