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17-41754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7-06-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现将《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17年4月6日 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 集中处置实施细则
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减少农业安全生产隐患,保障全区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一、目标任务 农药使用主体环保意识明显增强,乱扔乱弃现象杜绝,农药废弃包装物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回收率90%以上、处置率100%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 确定我区范围内符合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规则的农资经营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回收点。回收点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回收,认真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台账,对产品信息、产品来源(包括姓名及联系方式)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记录。回收时,按农药瓶原装原盖,农药袋按相同类型规格50只一捆等要求,做好销售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工作,相关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二)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转 区农林水利局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从回收点到回转点的统一回转和储存工作,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其任务要求,并加强对其工作监管。受委托单位定期到各农药废弃包装物定点回收点,统一收集农药废弃包装物,并转运到指定的包装废弃物回转点,回转点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标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三)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处置 区农林水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农药废弃包装物。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其任务要求,并加强对其工作监管。 三、资金分配原则与使用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款资金可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有偿回收、购置回收桶、专用袋和消防器具,支付运输费、处置费和回收点的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 四、回收处置资金政策 (一)回收价格标准。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回收的农药瓶(袋)按照规格大小制定统一回收价格,标准为:农药废弃包装瓶300毫升(含)以下0.2元/只,300毫升以上0.4元/只;农药废弃包装袋:0.2元/只。 (二)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支付各农药废弃包装物定点回收点的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按回收金额的25%进行补助。 (三)回转保管费。支付回转实施主体的运输及保管费用,按回收金额的35%进行补助。 (四)无害化处置费。无害化处置费包含危险废物运输费和无害化处置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五)资金拨付。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物由回收点先行垫付,回转实施主体回收时清点数目,填写回收补助申请表,由镇(街道)核实,并加盖镇(街道)公章报区农林水利局,区农林水利局对回收点进行抽查,经审核的回收补助申请表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转保管费、处置运输和无害化处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并及时进行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组织宣传发动。要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体,加强对农药废弃包装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让广大农民、街镇保洁员积极参与到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中来。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各单位切实履行本职责范围内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监督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统计、核实和回收点接收、运输等全过程管理及回收点环境保护工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要加强对回收点的抽查,实行“多收优偿”机制,对发现的虚假报表等行为,将及时追缴其所获的补助资金,并扣减相关管理费用,对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回收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鹿城区农药废弃物回收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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