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88769090; 2、传真号码:0577-88757997; 3、电子邮箱:447583217@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珠冠大厦9-10幢2楼,规划鹿城分局,邮编325000。 附件:《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关于加快推进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7〕33号)等文件,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鹿城区丰门、仰义、藤桥、山福等四个街镇的危旧住宅房屋(藤桥镇、山福镇村民危旧住宅房屋除外)的拆除重建。 其余街道的I类危房,位于未列入近期(一般为五年)改造计划的住宅小区内且不影响二次开发,同时属特殊情况的,可由属地街道报区政府一事一议同意后,按第三条重建。其余的危旧住宅房屋以房屋征收、收购、维修加固等处置方式解危。 藤桥镇、山福镇的村民危旧住宅房屋建设根据《鹿城区藤桥镇、山福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6〕46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拆除重建适用于Ⅰ类危房(即危房鉴定报告建议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C、D级危房)。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进行原址或异地重建。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范围、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城乡危旧住房,除按本细则执行外,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条件 第五条 经属地街镇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危房,且不适宜采用房屋征收、收购、维修加固等方式解危的,房屋所有人持经街镇审核同意的《鹿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表》,经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后拆除重建: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土地审批手续,有房屋产权证或依照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经查证认定视为合法的未经登记的建筑。 (二)没有被列入城中村、旧片区改造范围;或者被列入城中村、旧片区改造范围,但近期(一般为五年)尚无实施计划。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的危房,不能原址重建: (一)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四线”控制范围。 (二)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七条 符合拆建条件的未经登记的危房,由属地街镇牵头组织行政执法、房管、规划等相关部门依照《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温政办〔2014〕75号)文件进行认定。认定为视同合法建筑的,应确定其视同合法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后,再给予办理拆建手续。 第八条 危房是否列入城中村、旧片区改造范围以及近期(一般为五年)是否建设,由属地街镇予以确认。 危房用地是否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四线”控制范围,由规划部门予以确认。 危房位置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确认。 第九条 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明确权属的危旧住房,由危旧住房使用人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属地街镇牵头做好证据保全,在采取证据保全后由使用人报批相关手续,相关审批文件仅用于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不作为房屋产权确权依据。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由属地街镇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一并拆建: (一)对于整幢单体建筑中部分建筑鉴定为Ⅰ类危房,另有其他等级存在的,如不同时拆建无法保证其余建筑安全的。 (二)单幢危旧住房拆除重建,因为建筑间距较小的原因而有可能在其施工时对周边房屋造成影响(使周边房屋的危险等级增加至Ⅰ类危房),且周边房屋住户也有拆建意愿的。 第三章 个人危旧住宅房屋的拆除重建 第十一条 个人危旧住宅房屋拆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凭危房鉴定书、房屋现状测绘成果、危房照片、《鹿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表》、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报属地街镇审核。 (二)申请人凭经街镇审核同意的《鹿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表》和原申报材料以及建筑施工图纸,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危房拆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若土地使用权证使用范围需要调整并经国土部门审查可以调整的,先由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报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最后报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用地性质为村集体用地的,需先经村委会签署意见,报街镇审核,再报部门审批。 (三)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对危房拆建项目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再征求四邻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公示无异议的,给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经规划许可后方可施工。 (四)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经核实后再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危旧住宅房屋原房建筑平均层高不足2.8米的,在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拆建后可增至2.8米。原建筑平均层高超过2.8米的,可按原建筑高度或以下建设。 第十三条 个人危旧房屋基底存在形状不规整、位于规划道路红线范围、与周边建筑不协调等情况的,为有利于使用,在周边地形条件许可并保持建筑基底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基底形状进行适当调整。如调整后的建筑基底超出原土地证用地范围的,需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原房室外场地标高偏低的,可参照周边地形标高重新设定。建筑基地紧靠新建道路的,其场地标高应以不超过城市道路中心设计标高0.3米的标准予以设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环节中,如个人危房拆建未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部门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8条规定予以批前公示,审批流程中申请人不再征求四邻意见环节;如拆建后存在共有墙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同意其建房的协议书。 第四章 公寓式危旧住宅房屋的拆除重建 第十六条 公寓式危旧住宅房屋的全体业主为行为主体,应以全体业主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建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寓式危旧住房拆除重建需全体业主协商同意后,再向属地街镇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公寓式危旧住房拆建原则上应按照基本建设流程办理。公寓式危旧住房拆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委托业主代表)凭业主决议书、危房鉴定书、房屋现状测绘成果、危房照片、《鹿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表》、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报属地街镇审核。 (二)属地街镇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再提交拆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街镇再牵头召集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行政执法、消防、交警等相关部门以及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相关管线单位,对拆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须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联合审查会议纪要。 (三)设计单位根据部门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出具施工图。施工图经图纸审查中介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报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对危房拆建项目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公示无异议的,给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相关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五)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并可同时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再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寓式危旧住房拆建设计方案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公寓式危旧住房原建筑平均层高低于2.8米的,在周边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拆建后建筑平均层高可增至2.8米。原建筑平均层高超过2.8米的,可按原建筑高度或以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公寓式危旧住房应根据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和消防规范进行设计,日照间距等要求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因此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在周边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筑基底位置可以适当调整,并可增设电梯,如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手续,获批准后方可建设。由于场地限制的原因,停车位配置和绿化等指标可以不作要求。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照基本建设流程,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加快项目实施,方便群众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危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因规划控制、权属确认等原因难以审批的个案,由属地街镇组织相关部门“一事一议”研究决定。确定的事项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位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规划区以外的,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按照规划审批。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危旧住宅房屋改造,根据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设定四年的过渡期,由街镇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在过渡期内符合相关规范技术要求的可以予以审批,过渡期满后,不得审批。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6年修订)规划建设区内的,不得在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四线”控制范围内建设。如在范围内的,应调整用地位置移位建设;其他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原则上要调整用地位置移位建设,特殊情况报属地街镇“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私建房屋的建设管理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发〔2017〕12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城乡非住宅功能的危房拆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如台风、火灾等)受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房屋,若符合拆除重建条件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鹿城区涉及危房拆建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