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8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55577253;

2、传真号码:0577-88324522;

3、电子邮箱:765590353@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上陡门七组团22幢鹿城建设大楼,鹿城区住建局,邮编325000。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6〕78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温政办〔2017〕33 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确保在全区城镇地区新建民用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的基础上,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从2017年6月1日起,市区中心城区新出让的商品住宅和划拨国有土地上的保障性住房,均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各街(镇)实施住宅全装修的中心城区范围是除藤桥镇、山福镇以外的各街道(镇)。积极鼓励拆迁安置房及其他新建住宅实行全装修。

(三)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其他安置房、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均应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项目的预制率不应低于20%,建筑构件和部品装配率不应低于50%。2017年鹿城中心城区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米以上,2018年鹿城中心城区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米以上。

按照上述目标,区政府每年将编制全区建筑工业化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各街道(镇)目标任务,逐步统筹推进我区建筑工业化发展。

1、2017-2018 年(试点示范期)。制定土地、规划、金融、财政等方面的配套鼓励政策体系,培育建筑工业化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的发展,着重推动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其他安置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和商品住宅项目进行试点示范。各街道(镇)2017 年试点示范项目开工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2018年试点示范项目开工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0%。

2、2019-2020 年(全面推广期)。依照省、市政府关于装配式建筑标准、图集、规范及相应管理制度, 2019 年各街道(镇)建筑工业化项目当年开工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并逐年增加。到 2020 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 30%以上,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30%。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建筑工业化体系。大力发展以预制装配式结构体

系为主导的建筑工业化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工业化集成技术和产品,形成与现代建造方式相匹配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安装体系。

(二)推进示范应用工程。积极引进和培育建筑工业化企业,加快提升建筑企业的建筑工业化设计、制造、施工能力;加快建设建筑工业化基地,以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其他安置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和商品住宅为示范引领,大力实施一批建筑工业化项目。

(三)确保项目建设落地。

1、各街道(镇)、管委会应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要求,申报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提供给住建部门。住建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房管部门和区村房办(区工务局)统一编制全区建筑工业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各街道(镇)、管委会。各街道(镇)、管委会应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建筑工业化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道(镇)、管委会建筑工业化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全装修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

2、本意见前文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不少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50%对应的建筑单体应实施装配式建造。装配式建筑应按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进行建筑工业化评价,并由住建部门组织认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尚未审批的,均应实施装配式建造。

(四)提高住宅全装修品质。建设单位提供的各户型装修设计方案应符合浙江省《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市区中心城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包括硬装作业及固定电气、给排水、燃气、家居智能化系统、厨卫固定设备、固定家具等)单方造价以市住建委同期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促进建筑节约环保。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积极推广

节能减排技术和材料,促进建筑业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污染、提高质量效益。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额度和实施办法参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执行。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
   (二)实施税费优惠。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2%费率计取。
   (三)明确执行流程。
  1、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项目,预制外墙、叠合外墙的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条件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项目,预制外墙、叠合外墙的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条件核算,但需落实停车泊位等配套设施。房屋销售、登记时,仍根据现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规定予以确权。

  2、拟申请上款容积率奖励政策的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中纳入装配式建造、住宅全装修内容,由审批部门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建筑工业化设计阶段评价及墙体预制部分建筑面积核算后,可向住建部门申报,由住建部门出具关于装配式建筑认定文件(由房管部门出具住宅全装修认定文件),并注明可不计容的墙体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作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规划核实、项目验收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备注说明不计容的墙体预制部分建筑面积。
  (四)确保运输畅通。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在不影响道路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在物流、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从宽管理。
  (五)优化审批管理。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四、具体措施

(一)加快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一站式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等服务支持,并将具有专利和成套建筑工业化技术的生产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范畴。

(二)加快建筑工业化技术研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加大科技投入,培育建筑工业化研究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大中型施工企业与建筑设计研究机构开展专门的工业化技术研究,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财政科技经费要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科研、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科技局要在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中对建筑工业化研究课题立项予以倾斜。

(三)加快建筑工业化实施。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其他安置房、出让类商品住宅中选择推进建筑工业化的重点项目,全部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支持和鼓励在区投资建造工业化基地的企业采取 PPP 方式参与保障房工业化建设。开发建设项目需实行全装修,推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实现工业化装修模式。对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建筑工业化有关内容和要求,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发改、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在项目核准或可研批复、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规划核实等手续办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予以监督把关。对违反约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取消政策扶持,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筑工业化项目,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鼓励项目应用。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项目,预制外墙、叠合外墙的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项目,预制外墙、叠合外墙的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容积率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市级部门相关奖励办法实施。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1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五)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鼓励设计、开发、施工和构配件生产等相关企业优势互补,形成大型的住宅产业集团或联盟,并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实现建设生产过程的组织集成化。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生产企业属工业生产企业,适用市、区两级政府相关扶工兴贸优惠政策。对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建筑设计单位;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经招标人申请、住建部门认可,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鼓励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在标化示范工地、工程质量创优等评审中给予优先考虑。

(七)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企业人才培训支持力度,促

进建筑工业化企业与相关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具备建造相关专业技术及生产、操作经验的职业技术工人。加强劳务企业管理,建立用工与培训长效机制。

(八)营造宣传氛围。发挥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等的作用,

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设置专栏或专题,并组织大型宣贯会议和论坛等,对政府管理部门、开发商、施工单位、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建筑工业化社会认知程度。对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的优秀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

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土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房管鹿城分局、区村房办(区工务局)、交警一、二大队、国、地税鹿城分局等相关单位及各街道(镇)、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发展,确定建筑工业化项目实施计划,研究解决建筑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区直属各单位、各街道(镇)、管委会应根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强化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管控机制。对于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本意见要求,应实施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新建项目,发改、住建、国土、规划和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和划拨、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审批、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节能评估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全装修审批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各项建设要求。土地供应前,国土、规划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及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将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住宅全装修等条件写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于设计阶段已申请住建部门认定的项目竣工预验收后,应进行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评价,评价成果报住建部门备案后,住宅全装修项目专项验收报房管部门认定,作为后续环节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据,发现未执行装配式建筑或住宅全装修标准的,按照相关法规处理。上述要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本意见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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