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农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农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9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55883237;

2、传真号码:0577-86479246;

3、电子邮箱:470914306@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南街183号,藤桥镇政府,邮编325000。

附件:《鹿城区农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农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农房审批建设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繁、时间长等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房审批建设的范围

将农民建房审批建设管理权下放至藤桥镇、山福镇人民政府,由镇政府最终审批供地,形成“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审批模式。农民建房审批的范围为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单独组件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后,再由镇政府办理供地审批。藤桥镇、山福镇要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照规划要求集中建房,引导和鼓励公寓式安置。

参照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方式划拨给农民作为住宅用地的国有土地审批、历史遗留补办审批等其他情形,仍按原规定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农民建房的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

农民建房须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宅基地标准依据《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建房,属于新申请宅基地且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的,原则上由子女申请建房:

1、无房或住房困难,其中无房是指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且无事实拥有房屋,住房困难是指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2、农村村民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原住房因各种灾害损毁或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

4、因规划实施需要用地调整的;

5、地质灾害点避险搬迁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3、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4、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下山脱贫移民、异地安置、参与农聚房置换、征地拆迁等原因已享受安置政策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按照户口簿内记载的农业人口确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建房户人口: 

1、已批准建房用地的人员; 

2、常住户口册中非本户直系亲属的人员; 

3、其他不应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的人员。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建房,凡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村民建房,在建房审批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建房户持村委会同意建房的申请报告向镇政府责任科室提出建房申请;镇政府责任科室组织行政执法中队、规划所、国土资源所、村委会等单位到现场踏勘,选址符合规划要求和宅基地标准的,且无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通知建房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报镇政府责任科室、行政执法中队、规划所、国土资源所签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由镇政府批准;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政府责任科室应说明理由通知建房户。

(三)审批材料及用章

农民建房审批表加盖镇政府印章,审批表见附件。

三、农民建房的管理职责

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等职能部门和藤桥镇、山福镇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发〔2017〕12号)文件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该实施方案中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关于印发鹿城区藤桥镇、山福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16〕46号)执行。

附件:XX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工程)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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