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福镇粉尘防爆
“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网格、科室、村、有关单位:
现将《山福镇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精心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福镇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山福镇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要求和省、市、区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粉尘涉爆企业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平安护航G20峰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摸清辖区粉尘涉爆企业情况的基础上,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监察,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等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镇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坚决遏制粉尘爆炸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为平安护航G20做出最坚实的保障。
二、整治重点
(一)建筑条件:1.设置在违章建筑内;2.设置在民房内,且与周边安全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3.设置在多层非框架连浇结构建筑内,且没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4.设置在单层建筑但屋顶非轻型结构;5.设置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业建筑内,且防火等级达不到乙级要求。
(二)生产车间工艺布局:1.具有粉尘爆炸危险的车间、集尘器周边设置会议室、员工宿舍、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危险化学品仓库、配电间等高危场所且安全距离不足;2.具有粉尘爆炸危险的车间、集尘场所周边进行高温或明火作业行为;3.生产车间工艺或工位布局过密影响消防通道疏散;4.产生粉尘场所工作岗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三)除尘系统:1.除尘系统未经规范设计;2.不同防火分区或不同介质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同一除尘系统工位数过多,末端风口风压不足;4.除尘系统主风管、支风管、管道转弯底部、风机内部、除尘器(或布袋)未设置检查口(积尘清理口)或虽设置但封盖不严;5.除尘器设置在室内,或者没有设置室外泄爆口;6.铝镁粉尘除尘器未采取防雨防水防生锈措施;7.干式除尘系统未按照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8.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建物作为除尘风道,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9.空调冷风机进风滤网积尘未及时清理,进风口位置设置不合理;10.除尘器排放风管过低,排放粉尘达不到环保要求。
(四)防火防爆措施: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规范要求采用防爆电气设备;2.除尘系统排风机开关与产尘设备(抛光机)开关未串联联锁,不能保证开启产尘设备时必须先开启排风;3.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未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4.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五)管理制度:1.按照抛锌标准确认安评但是擅自偷抛铝镁制品;2.擅自增加抛光机台或工位;3.未落实动火作业、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错误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六)粉尘清理:1.对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车间、贮存室、管道和除尘器等,未及时每班清扫;2.违规采取正压气体吹扫粉尘。
三、整治措施
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必须始终坚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铁的纪律,逐级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粉尘涉爆场所发生各类事故。这次专项行动必须按照“十条刚性规定”和“五条问责措施”,狠抓工作的落实到位。
(一)“十条刚性规定”
1、对无证无照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2、对生产加工车间设在违法建筑内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的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4、对民房内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6、未按规定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7、未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8、除尘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涉尘加工生产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9、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动火审批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10、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二)五条问责措施
1、网格员、驻村干部是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的排查责任主体,必须对网格内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全面排查,对未按规定排查到位,出现漏查漏登漏报,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的,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
2、安监所是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对网格员、驻村干部等排查上报的各类隐患,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逐一整改,因工作不力而未有效整改的,经查实,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的执法责任主体,对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未整改或依法处置不力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4、各网格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对专项行动督导不力,未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一律启动问责。
5、国家公务人员对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采取纵容包庇的,经查实,一律启动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6月至8月上旬结束。
(一)全面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初至6月中旬)
各村网格员、驻村干部要全面摸清辖区各类粉尘涉爆企业底数,认真填报《山福镇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1),上报安监所建立粉尘涉爆企业档案;同时督促企业按照《山福镇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2)自查自纠,组织技术力量对每家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并采录证据,建立粉尘涉爆非法违法、不合规问题企业清单。
(二)集中整治和整改提升阶段(6月中旬至7月底)
针对排查出来的粉尘涉爆企业非法违法、不合规问题或安全隐患,安监所要进行分门别类,并依法依规下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指令。对于无照生产加工场所,一律由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违章建筑,一律由城管执法中队下达腾空拆除违章指令;对于粉尘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或未实行环保“三同时”的,一律由环保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对防火间距不足、耐火等级达不到等消防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律由消防工作站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经安全条件确认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及职业卫生未实行“三同时”的,一律由安监所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期间不能确保安全的,一律采取停产整顿。对整改无望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于拒不整改的或整改无望,一律由供电所采取停电措施,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在民居内设置粉尘涉爆企业或场所一律关停,拒不关停的一律由公安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以妨碍公共安全行为实行拘留。
(三)验收总结和巩固成效阶段(7月底至8月上旬)
对列入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的涉尘企业必须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卫生、环保“三同时”预评价和安全条件预审查。通过整改措施达到验收标准的企业完成整改后由中介机构先行予以确认,确认后再由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对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网格要逐一定期进行巡查,确保关停到位。所有问题和隐患必须实行闭环管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镇要开展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回头查”,认真查漏补缺,全面总结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和长效监管措施,推动建立涉爆粉尘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五、工作职责
(一)安监所:履行镇安委办职责,牵头指导协调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督查通报整治工作进度。负责督促粉尘涉爆企业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派出所:负责维护专项行动过程的社会秩序,打击民房内涉爆粉尘以危险方式妨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查处消防安全隐患。
(三)城管与行政执法二中队:负责督促企业拆除已经确认的违法违章建筑,牵头组织拆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确认违章建筑。
(四)环保所:负责查处环保违法行为,把好环评准入关。督促企业整治通风除尘排气设施,使企业固废、废气、废水处理装置和治理效果符合有关排放达标要求,取得环评验收合格报告。
(五)市场监管所: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涉尘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六)规划所:负责粉尘涉爆企业涉嫌违章建筑甄别。
(七)供电所:负责检查企业用电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专项行动落实断电措施。
(八)消防站与消防队:负责消防安全检查,查处企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
(九)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规定下参与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尤其是督促各类人员聚集场所开展违规使用涉爆粉尘专项整治。
安监所负责辖区粉尘涉爆企业具体整治工作,指导网格全面开展粉尘涉爆企业排摸,落实关停粉尘企业定期巡查。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粉尘爆炸危害认识,加强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组织领导。粉尘爆炸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极强的破坏性,爆炸产生的爆轰波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各网格、村,镇属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粉尘爆炸危害性的认识,把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作为今年G20保驾护航工作重点,提高粉尘危害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镇政府成立以邹本笃镇长为组长,各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委会成员、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委办,加强对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将整治任务落实到每个责任部门、责任人,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摸清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健全粉尘涉爆企业监管档案。各网格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专人认真负责梳理辖区粉尘涉爆企业存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填报《山福镇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1),由网格员和驻村干部签名确认后、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镇安监所。同时根据整治情况,及时更新基础情况表。今后凡是漏管、漏调查,没有档案名单而发生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属地管理和网格排查责任。
(三)加强现场执法检查,联合整治粉尘涉爆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在粉尘涉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填报《山福镇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2)基础上,集中力量组织对辖区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全面现场检查,逐一填报《山福镇粉尘涉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附件3)。每个部门都要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对未落实自查自改要求、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建筑规范设计、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强制手段,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粉尘涉爆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相关证照不全以及未设置独立粉尘厂房或厂房建在居民区内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要集中打击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停产整顿一批粉尘涉爆重大隐患,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惩处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公开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四)突出分类整治,强化重大隐患问题整改跟踪督办。对粉尘涉爆企业自查阶段排查梳理出的突出问题,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要对存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和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抛光工艺及工位数在10个以上或者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开展重点整治、执法检查。同时,要根据各类粉尘的理化特性和危险程度,突出重点,实行红黄绿分类管理。一是对非法违法或安全条件远远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确定为红色一类,坚决予以取缔关闭。二是对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或停产整治的企业,确定为黄色一类,逐个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三是对安全条件较好,安全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确定为绿色一类,加强对企业指导提升,作为典型示范,带动其他企业的整体提升。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五)做好粉尘防爆专题培训,推动企业落实防爆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对监管人员、参与整治工作人员和各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粉尘防爆”专题培训。督促粉尘涉爆企业认真组织开展涉粉尘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学习掌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掌握本单位粉尘危害特性及防爆措施要求、应急预案及演练。
(六)落实整治责任,确保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网格、村,各镇属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以整治行动为契机,彻底消除监管死角,实现闭环管理。必须做到企业基本情况全掌握、执法检查有记录、隐患整改有档案、取缔关闭网格有巡查。整治工作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与倒查追究。对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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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福镇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
街镇(园区): 网格编号: 网格排查人员: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 | 安全管理 | 所属行业 | 粉尘种类 | 企业规模 | 建筑结构 | 粉尘作业工位数 | 电机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 通风除尘系统是否符合规范 | 是否开展隐患自查自报 | 属于“红、黄、绿”三色管理中的类别 |
姓名 | 手机号码 | 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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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所属行业填写金属制品加工、粮食饲料加工、木制品加工、纺织品加工、皮革羽毛制品加工、冶金煤粉制备、纸质品加工、橡胶及塑料加工、烟草加工等 |
2.粉尘种类填写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锆粉、煤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纸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 |
3.企业规模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 |
4.建筑结构填写民房或工业,单层或多层,或违章建筑。 |
5.粉尘作业工位数:粉尘作业场所最多机台工位数。 |
6.为便于推送有关安全信息,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联方式务必填写。无照粉尘场所只需填写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山福镇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自查表
企业名称 |
| 地址 |
|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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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 安全负责人 |
| 办公电话/手机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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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及的可燃粉尘种类及安全状况信息 |
企业所属行业 | 企业生产加工涉及可燃粉尘的产品 | 可燃粉尘种类 | 涉及可燃粉尘生产作业区域面积 | 涉及可燃粉尘作业人数 | 选用粉尘防爆安全除尘系统(台/套) | 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 |
干式布袋 | 旋风 | 湿式 | 未选用防爆安全除尘设备 | 无配置除尘设备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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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情况 |
序号 | 项目 |
| 安全要求 | 安全要求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 建(构)筑物 | 1.1 | 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筑物必须是框架结构。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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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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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内不得设会议室、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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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应与其它加工方式作业区,按防火分区进行隔离(如:铝镁制品打磨抛光与电焊气割作业分区隔离、木制品加工与喷漆作业分区隔离等)。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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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设在多层厂房一层以上楼层,应设有独立安全出口,厂房的门(包括车间在厂房内的门)应向疏散逃生的方向开启,安全通道应畅通,不得堆放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在内的任何物品。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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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雷设施应取得气象部门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③《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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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尘系统 | 2.1 |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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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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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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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得设在厂房内或朝向厂房内。若泄爆装置泄爆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爆装置。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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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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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风机前必须按规范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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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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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应针对粉尘爆炸特性选用除尘方式。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布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木质家具机械加工可采用单机滤袋吸尘器。干式布袋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部。 |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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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除尘风管应明设,按规范采用圆型横截面钢质金属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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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除尘主风管设计风速应按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铝镁金属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5%计算;铝镁制品抛光打磨加工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3m/s,木材加工系统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0m/s,风管内不应出现连片积尘。 |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③《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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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干式除尘器主风管不直通建筑物内部,主风管应设置在与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外墙保持90°夹角的除尘器侧面、或顶部,或设置在与建筑物的外墙面夹角呈180°的除尘器的正面位置。 |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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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锁气卸灰装置应与除尘器同步运行;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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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干式布袋除尘器应按规范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装置,设置清灰气压监测装置。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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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干式布袋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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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湿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的盛水量应满足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质应清洁,循环用水储水池(箱)、水质过滤池(箱)及水质过滤装置不得密闭,应有通风气流;池(箱)内不得存在沉积泥浆。应按规范设置水量、水压的连续监测装置。 |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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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风机、叶片运转正常,无摩擦、碰撞,无异常杂音。 |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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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火防爆 | 3.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的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20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必须符合GB 50058的要求。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④《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 12476.1)⑤《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 124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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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 );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③《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④《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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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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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 12158的要求,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④《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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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动火作业应按照制度的规定审批,动火作业安全应符合GB15577的规定;动火作业前,作业区应进行全面的粉尘清理;动火作业时,作业区生产加工系统(包括除尘系统)应停机;动火作业区不得进行交叉作业。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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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应按照GB 50140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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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粉尘清理 | 4.1 | 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制度应明确实施每班、每周、每月进行粉尘清扫的部位及区域,以及清扫过程的作业安全。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文③《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④《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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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积聚尘灰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器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积尘必须得到有效的清理,不得出现严重积尘、粉尘浆泥堆积和粉尘干湿状况。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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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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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管理 | 5.1 | 企业应建立及完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重点明确及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粉尘涉爆设备的管理维护及使用人员,以及粉尘清扫人员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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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企业应进行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依规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④《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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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企业应依照本检查表并结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重点检查治理除尘系统不规范、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应做到“一隐患、一对策”,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重大隐患,修订、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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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企业应制定及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针对粉尘涉爆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及演练。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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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正确使用粉尘涉爆设备(包括按防爆安全要求使用除尘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应建立维护检修管理台账。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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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企业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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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自查结果情况属实,本单位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落实整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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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福镇粉尘涉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 |
企业名称 |
| 地址 |
|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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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 安全负责人 |
| 办公电话/手机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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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及的可燃粉尘种类及安全状况信息 |
企业所属行业 | 企业生产加工涉及可燃粉尘的产品 | 可燃粉尘种类 | 涉及可燃粉尘生产作业区域面积 | 涉及可燃粉尘作业人数 | 选用粉尘防爆安全除尘系统(台/套) | 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 |
干式布袋 | 旋风 | 湿式 | 未选用防爆安全除尘设备 | 无配置除尘设备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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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情况 |
序号 | 项目 |
| 安全要求 | 安全要求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1 | 建(构)筑物 | 1.1 | 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筑物必须是框架结构。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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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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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内不得设会议室、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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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尘系统 | 2.1 |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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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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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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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得设在厂房内或朝向厂房内。若泄爆装置泄爆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爆装置。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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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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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风机前必须按规范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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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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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锁气卸灰装置应与除尘器同步运行;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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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火防爆 | 3.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的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20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必须符合GB 50058的要求。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④《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 12476.1)⑤《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 124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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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 );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③《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④《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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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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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粉尘清理 | 4.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积聚尘灰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器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积尘必须得到有效的清理,不得出现严重积尘、粉尘浆泥堆积和粉尘干湿状况。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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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管理 | 5.1 | 企业应建立及完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重点明确及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粉尘涉爆设备的管理维护及使用人员,以及粉尘清扫人员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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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企业应进行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依规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④《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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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企业应依照本检查表并结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重点检查治理除尘系统不规范、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应做到“一隐患、一对策”,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重大隐患,修订、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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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企业应制定及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针对粉尘涉爆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及演练。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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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正确使用粉尘涉爆设备(包括按防爆安全要求使用除尘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应建立维护检修管理台账。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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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企业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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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
执法人员 (签字): 专家(签字) |
企业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山福镇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整改进度表 |
领导签字或盖章: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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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月治理工作进度 |
检查人次 | 检查企业数(家) | 新发现隐患(项) | 发出整改指令(条) | 停产整顿数(家) | 关闭企业数(家) | 整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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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月企业整改进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粉尘类别 | 隐患和问题 | 整改意见 | 整改期限 | 整改进度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整改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督办措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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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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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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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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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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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为月报表,由各街镇和相关部门汇总本月监管工作和企业整改情况填报;2、整改率计算公式:(自整治行动始至本月已完成整改企业数/应完成整改企业数)*100%;3、“执法措施”,填写实施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执法措施;4.每月3日前汇总上月情况报送区安委办。
81关于印发《山福镇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