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8-0139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8-0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3号,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18年1月5日出台,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7〕74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大拆大整、大建大美”中心工作,进一步提升新三年(2018-2020年)小微园建设管理水平,切实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模式 1.明确鹿城区新三年计划建设的小微园以政府自建自持方式(含委托代建)为主,明确政府自建自持项目优先考虑代建管理模式。 2.明确对代建管理招标、EPC总承包方管理方面的要求。 3.明确区小微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属地街镇(园区管委会)在前期组织实施方面的要求。 (二)运营管理 1.明确新三年小微园入园标准和招商方案的制定要求和流程。 2.明确新三年小微园生产性用房租赁最高价和租赁面积区间,原则上租赁最高价不超过每月25元/平方米,以层为最小入驻单元,入园(承租)企业面积(生产使用)在500-5000平方米范围内,单个入园(承租)企业面积(生产使用)超过5000平方米,需先提交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3.明确小微园入园(承租)企业不得转租。擅自转租的由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其全部租赁面积,包括配套使用部分。 4.明确属地街镇(园区管委会)或项目开发单位负责组建管理单位或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并按要求配备物业管理用房。 5.明确市级国有企业利用存量土地自建自持小微园的相关要求。 (三)附则 1.明确新三年小微园规划占地面积原则上要达300亩以上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2月5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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