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9/2018-3695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18-1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审〔2018〕25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审计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温鹿车改〔2018〕1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审计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审计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根据鹿城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温州市鹿城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温鹿车改〔2018〕1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区域范围:参照《中共鹿城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二、公务交通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一事一批、凭据报销”的原则。

三、公务交通费用总额度根据温鹿车改〔2018〕1号中《温州市鹿城区公务用车改革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要求,遵循“坚持厉行节约、改革节支”的原则,从严确定。全年公务交通费用使用支出不突破核定数额。

四、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差旅费规定的常驻地范围(温州城区含鹿城、龙湾、瓯海、洞头灵昆街道,以下简称常驻地范围)公务活动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经办人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出行审批单》,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跨常驻地范围开展调研或检查公务活动、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机要文件专递、接待上级或外省(市、区)领导,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等需要租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向公务用车平台或社会租用车辆。

五、严格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审核,应当在公务出行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供相关票据、出行审批单,按财务管理规定实报实销。会议、专项公务活动产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应提供相应公文。

在常驻地范围内公务出行,凭《公务出行审批单》、乘坐公共交通票据(如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网约出租车发票等)报销交通费。选择网约车公务出行应遵循适用、节约原则,避免选用豪华型车辆。

跨常驻地范围公务出行,按差旅有关规定执行。部分区域可采取交通费用包干办法,具体参照温车改办〔2017〕9号文件《关于公务交通保障经费开支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六、共同外出执行公务的,不重复报销区域内交通费。

七、搭乘其他公务人员私家车出行的不予报销区域内交通费。

八、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公务交通费用,做好经费使用定期公示;对经费实行单独分项明细核算,按月统计、汇总、上报单位公务交通经费情况表。

九、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审计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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