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8-36683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1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18〕69号 | ||
征收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王云峰,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 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寺26号8户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南郊街道里垟村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7〕37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王云峰坐落于牛山北路25-A号的房屋,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被征收人至今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王云峰有工业用房坐落于牛山北路25-A号,持有温国用(2016)第1-083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温房权证鹿城字第838990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宗土地面积为588.30平方米;房屋设计用途为非居住,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为959.06平方米,符合工业用房补偿规定。该被征收房屋另有未经登记建筑面积95.81平方米以及简易房、棚面积431.58平方米,已经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认定均为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故不予补偿。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户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户认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过低,要求提高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因此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8年8月14日,区政府依法向被征收人王云峰送达《牛山北路25-A号房屋补偿决定方案》,并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2018年8月21日,被征收人王云峰书面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提出意见,认为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市场价格,要求提高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区政府认为:被征收工业用房的补偿价值,系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故你户认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过低,要求提高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的主张及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鹿城区南郊街道里垟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现区政府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房屋地点、面积及差价结算: 符合征收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959.06平方米,被征收工业用房在鹿城区轻工产业园区予以标准厂房调换(期房)。产权调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959.06平方米。 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为4117785元,其中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157725元。产权调换标准厂房安置时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按实评估确定标准厂房价值并结算差价。 三、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费补偿: 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24个月。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被征收人符合征收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959.06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8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24个月。共计金额为414313.92元。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0%计算。经温州市正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温州得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为4117785元,生产设备设施价值为834300元,合计4952085元,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计为495208.50元。 五、搬迁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中的不可移动设备、设施,因征收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使用的,经温州得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91499元。 被征收工业用房中的可移动设备、设施以及存货、原材料等,其搬运费、拆卸费、安装费等补偿金额,经温州得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91930元。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计183860元。 六、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