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8-36694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1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住建房〔2018〕224号

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鹿城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和《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2018〕3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温州市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区房产管理中心受区住建局委托,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及实施工作。区政府成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产管理中心。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核对)工作;区房产管理中心受区住建局委托,负责申请家庭住房条件审核、公示、资格审核准入登记、实物配租及房源调配、合同签订、补贴发放、租金收缴、年审、变更、互换、退出、修缮等住房保障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五条 同一户口中含有多个自然家庭的,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申请人单身未婚且年满35周岁或已婚(含离异、丧偶)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第六条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第七条 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和《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其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单身(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户籍条件)申请家庭中,申请人具有温州市鹿城区居民户口(不包括2016年12月1日前属非城镇户口居民);共同申请人可以是我市居民户口,也可以是具有我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包括未办理居住证、但与抚养人共同在本市生活的未满16周岁子女)。

第九条(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以下住房面积纳入核定面积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原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且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满一年的不计入核定面积。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依据地税部门对该非住宅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住房的面积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但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名下住房的面积不计入核定范围。

第十条 (经济条件-收入条件)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上一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温州市统计局颁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经济条件-车辆条件)购有12万元以上(含12万)或2辆(含2辆以上)非营运车辆、或上述车辆已出售但未满一年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不包括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营运车辆产生的收益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申报和核定范围。

第十二条(经济条件-工商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六类相关信息。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一)《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劳动年龄段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原件一份;

无劳动能力证明是指1、人社局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证明,2、三甲医院出具的重病证明,3、残联出具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证明。

(四)凡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

(五)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向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七)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3)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5)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6)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7)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8)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理或审核时发现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件处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家庭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将被录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扫描录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信息系统,并对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相关资料递交区房产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联合审查)区房产管理中心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分别向国土部门和民政部门发起申请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

(一)区房产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国土、征收等部门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情况。

(二)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房产管理中心发起的联合审核经济状况要求,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经济状况信息。区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给民政部门的信息包括:查询授权书、以申请户为单位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等;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劳动年龄段(是指18周岁到60周岁)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准入登记)区房产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土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核对)结果汇总,对符合及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鹿城区公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实施保障与管理

第十七条(保障形式)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通过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形式实施保障。(由于2017年市区存量公租房基本分配完毕,自2018年起,区公共租住房保障以租赁补贴保障形式为主。)

第十八条(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愿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一)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区房产管理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方可实施保障,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三)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租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80%;

(3)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60%;

(4)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50%。

(四)租赁补贴开始发放时间从申请家庭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当月开始计算,并由区房产管理中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季度发放。

第十九条(实物配租保障)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区房产管理中心可根据房源和申请家庭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物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二)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家庭、其他保障家庭分4个类型,并依此顺序实施实物配租保障。

(三)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参加“人房配对”摸文定位,确定具体房号并进行现场公证。

(四)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区房产管理中心或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签订租赁合同后,实物配租家庭携区房产管理中心或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六)租金标准: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区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倍标准缴纳租金。

(七)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到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区房产管理中心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年审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年审,并填写年审申请表,年审申报流程和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若超过载明年审时间6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如保障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提交相关材料。未能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须在30天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终止保障资格。

第二十二条 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后,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止发放补贴,并终止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启动腾退程序。

第二十三条(变更管理)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区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变更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性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实物配租承租人的未婚子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保障证中不再包含其子女家庭的,则其子女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承租人的年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不能视作独立家庭给予变更。

第二十七条 实物配租家庭持有一本或以上的低保或低保边缘保障证,各类保障证中的保障成员与实际配租人员一致的,以收入标准核定最高的保障证为其家庭保障类型,予以变更;不一致的,且保障证不能真实有效反映该配租家庭保障类型,必须重新核查该实物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实物配租家庭因其未婚子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而办理变更手续退出保障管理的,不能以低保或低保边缘证上包含其子女为理由,为已退出保障的子女申请家庭实物配租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互换管理)实物配租家庭在保障期间内需互换承租房源的,互换双方应在平等自愿、房源面积相当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到区房产管理中心递交《互换申请表》,同时递交双方同意互换的协议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区房产管理中心收到互换申请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同意互换决定。如同意互换,由区房产管理中心委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收回原租赁合同、与双方申请人分别签订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录入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房源在该房源分配入住一年内可进入互换房源库,入住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可进行互换。进入互换房源库的房源只允许互换一次。如不同意互换,区房产管理中心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十二条 互换家庭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需各自在户口所在区房产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退出管理)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区房产管理中心应做好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取消其保障资格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第三十四条 实物配租家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腾退房源并分情况缴纳租金。

第三十五条 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

第三十六条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租金;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且不缴纳市场平均租金满三个月或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三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限)本办法为暂行办法,暂行期间由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2018年8月8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