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8-36725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18-1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8〕4号 |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已经2017年第32次区委常委会和九届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实施《鹿城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引导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温政办〔2013〕175号)和温州市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的精神,结合鹿城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第一条 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以上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支持重点拟上市企业股改 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并列入区重点拟上市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企业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在股改中作为股本投入企业的,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第三条 企业因股改而发生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变更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四条 企业因股改进行合并、分立、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情况产生的企业税收和个人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第五条 对我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各种规范要求而增加的实缴税收(规费除外),对区财政有一定贡献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商定。补助资金在省证监局受理上市辅导材料后进行兑现。 第六条 完成浙江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后,予以奖励100万元;企业向证监会上报IPO材料并被受理,予以奖励100万元;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奖励200万元;股票上市,予以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境外(含香港)各资本市场上市的,成功后一次性予以奖励5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都完成上市的,可以重复享受。 四、支持上市公司拓宽发展空间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区内其他企业,在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时,按规定应缴纳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向,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对接落实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凡符合条件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贴息资金等,优先予以安排。 五、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 第九条 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时间为准),予以奖励50万元。 六、大力招引人才 第十条 挂牌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被认定为引进人才的,按照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推进领军型人才团队建设的意见》(温委办发〔2015〕49号)和鹿城区系列人才政策文件规定,予以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符合鹿城区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高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在积极落实《鹿城区扶持实体经济发展、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小学阶段入学问题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帮助解决挂牌上市企业高管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如就读鹿城区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可根据情况优先安排到教育条件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时间为准)和区重点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每年原则上最多享受2个公办学校名额,已完成IPO的上市企业每年原则上最多享受3个公办学校名额。 第十二条 对挂牌上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高管,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管,为其提供鹿城区住房,每套住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减免全部租金,租赁满10年以上,可向承租人进行出售,销售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时的开发成本和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70%确定。挂牌上市企业为招引享受人才政策的高管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七、优惠政策收回 第十三条 企业上市、挂牌或者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鹿城的,原享受的优惠政策涉及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终止享受优惠政策。特殊情况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享受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 八、附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由区级财力承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温政办〔2013〕17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等市级文件中的优惠政策企业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区级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有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对鹿城区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8年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7年6月25日起至本意见施行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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