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8-36730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7〕94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工业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鹿城区工业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工业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

和消防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区工业厂房租赁企业(下称“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企业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摸清辖区各类工业厂房租赁企业情况的基础上,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监察,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等措施,利用两年时间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区“厂中厂”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使我区“厂中厂”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根治、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措施

“厂中厂”除了必须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及各街镇工业园区产业准入条件外,同时要严格实行以下十个一律措施:

(一)对无证无照的“厂中厂”,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一律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查处。

(二)对设在违法建筑、危房、民房等场所内或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厂中厂”,一律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三)“厂中厂”不同责任主体混用形成合用场所(“三合一”)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整顿。

(四)同层分隔形成的“厂中厂”,经限期改正无法确保两个安全出口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五)“厂中厂”之间用可燃、易燃墙体分隔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六)防火间距内搭建有简易棚的“厂中厂”,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七)“厂中厂”出租方未对承租方开展安全生产统一管理,限期未改正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八)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显著超标、未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严重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厂中厂”,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九)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或限期未完成改正的“厂中厂”,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厂中厂”,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需要整治的重点隐患和违法行为详见附件1。

三、规范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争取在两年时间内我区“厂中厂”基本达到以下“六统一六到位”规范水平。

(一)有统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出租企业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厂区及承租企业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出租企业必须与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业厂房租赁各方需要进行吊装、高空悬挂、有限空间、焊接切割动火等危险作业时应当提前向出租企业和承租相邻方告知作业区域、施工方案,出租企业协调各方企业做好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统一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物资配备到位。出租企业要牵头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符合厂区实际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部承租企业参与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疏散逃生能力;出租企业必须设置统一的微型消防站(或应急器材室),确保应急物资配备到位。

(三)有统一的“双预防”机制,确保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和防控到位。出租企业必须组织开展整个厂区及督促承租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工作,建立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责任制,将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每个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出租企业必须对整个厂区较大危险因素辨识进行登记建档,必须在厂区大门显著位置设置整个厂区的较大危险因素汇总公告牌,如实向租赁相关方人员告知本厂区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有统一的智慧用电监控平台,确保故障预警处置到位。承租企业须安装“智慧用电”系统,出租企业要确保同一厂区的承租企业安装同一个监控平台的“智慧用电”系统,“智慧用电”信号输送到出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的监控端,承租企业的用电故障预警,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处置到位,提高企业安全用电水平。各承租企业厂车间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主机应统一设置在出租企业安全管理办公室。

(五)有统一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确保安全技术服务支撑到位。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自行无能力履行安全管理,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服务的,出租企业要督促同一厂区的承租企业向同一个第三方机构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确保技术服务支撑到位。

(六)有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风险责任保障到位。承租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租企业要确保同一厂区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同一个保险机构承保,确保在发生事故影响到相关企业时,能及时赔偿到位。

四、时间步骤

“厂中厂”整治行动从2017年11月初至2018年12月结束,按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排查阶段(2017年11月)。各街镇及相关部门要专题召开整治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全面摸清辖区内“厂中厂“基本情况和安全隐患,并登记造册,按照“一厂一档、一企一策”的要求建立“厂中厂”整治企业清单。2017年12月7日之前将《鹿城区工业厂房租赁情况调查表》(附件2)报区安委办(联系人:黄炜,电话:55595169,传真:88579361,电子邮箱:89124728@qq.com)。

(二)实施整治阶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各街镇和有关部门针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采取属地为主、行业主导,全面铺开、重点整治,自查自纠、集中执法的方式展开整治,确保在2017年年底依法落实“十个一律”整治措施,2018年4月底之前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厂中厂”关闭取缔到位。要加强整治过程中的上下、左右协调沟通,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会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合力解决,确保全区上下全力推进整治。同时,各街镇要注重加强“厂中厂”规范提升示范点的培养,做到树立标准、以点带面,对安全管理差、高耗能且创收能力弱的小企业要实行有计划淘汰。予以保留的“厂中厂”有70%出租企业在2018年6月之前要达到“六统一六到位”的规范水平。

(三)规范提升和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在2018年12月之前“厂中厂”所有出租企业及承租企业基本达到“六统一六到位”的规范水平。各街镇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梳理整治成果,制定长效监管对策措施,提高“厂中厂”安全管理水平。由区安委办牵头,联合职能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通报各街镇工作进展,组织整治“回头看”。

五、工作职责

(一)区安全监管局:履行区安委办职责,牵头指导协调“厂中厂整治行动,督查通报整治工作进度,严格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区经信局:负责全区及工业园区产业结构调整进行整体布置和规划,指导产业准入限制把关。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厂中厂整治过程的社会秩序,打击因不配合整治而以危险方式妨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派出所协助查处消防安全隐患。

(四)区住建局:负责危险房屋的“厂中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建筑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认定、指导工作,督促街镇及执法中队对已确认的厂房违章建筑处置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查处。

(六)区环保局:负责工业租赁厂房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把关。

(七)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八)鹿城供电分局:负责检查企业用电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整治行动落实断电措施。

(九)消防鹿城分局:负责“厂中厂”消防安全检查,查处企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

(十)各街镇:具体负责辖区内“厂中厂”整治各项工作的筹划、组织、排查、协调、督促、落实。

(十一)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街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厂中厂”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隐蔽性强、安全状况差和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等特点,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要求,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扎实推进“厂中厂”安全隐患综合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依法整治。按照整治范围和重点,全面排查涉及单位和空间,全面排查隐患和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必须优先予以拆除;对整改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及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厂中厂”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格落实责任。将“厂中厂”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整治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并成立专门督查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各街镇和相关部门要将责任层层分解,促进“厂中厂”安全管理重点环节的细化落实,同时要加强街镇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氛围。对整治不认真、落实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或发现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厂中厂”需要整治的重点隐患和违法行为

 

一、拟出租厂房不具备合法建筑产权,拟出租厂房与建筑原审批使用功能和原建筑布置未保持一致,擅自改变建筑原有功能和擅自改建扩建,厂内搭建阁楼和夹层及简易棚。确实需要改变功能的,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的情况下,未经审批获准。

二、拟出租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无证无照)的单位或个人。

三、同层两个企业采用隔断或共用一个厂内疏散通道,需要穿过一个厂内区域再到达安全出口,无法确保两个安全出口。厂区之间用可燃、易燃墙体分隔的。厂区未单独设置电瓶车停放区域,未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电瓶车停放区域与其他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

四、每层厂房设置值班室供员工住宿值班,在一楼设置总值班室且疏散门未直通室外。

五、租赁厂房各方企业未保持厂房建筑内的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完好畅通,出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六、租赁厂房各方企业未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存在损坏挪用、遮挡圈占消防设施,未制定消防设施检查维保制度,未落实专人检查维修,并未做记录。

七、拟出租厂房其建筑出租部分生产类型火灾危险性类别高于建筑原审批火灾危险性类别,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未进行消防技术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时未经消防部门审批。

八、租赁各方企业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未开展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九、租赁各方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于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确定一方负责落实,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未进行统一管理。各方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租赁厂房各方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开展火灾隐患自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人员消防疏散演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各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未按照“平安建设”“四无”整治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未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无记录在案备查。

附件2

 

鹿城区工业厂房租赁情况调查表

 

街镇: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7年   月   日

序号

出租单位

名称/地址

建筑面积

层数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承租企业名称

租用楼层

租用面积

员工人数

存在隐患和问题

备注

1

1

2

3

4

2

1

2

3

4

3

1

2

3

4

注:存在隐患和问题按附件1表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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