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3/2018-3712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局) |
生成日期 | 2018-0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经信〔2018〕5号 |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局机关制度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局机关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2月1日
1.区经信局机关规范化运行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规范化管理,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副职分工协作负责的运行机制。一把手全面主持、领导各项工作,副职协助一把手工作。 第二条 一把手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副职召集并主持相关专题会议。 第三条 副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一把手报告;对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一把手提出建议。 第二章 议事决策 第四条 议事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主要采取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党组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以及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干部任免调配、奖惩等工作。 (四)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五)需提请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党组会议有关要求: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办公室将会议的时间、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三)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 (四)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党组会议由本单位办公室主任记录,会议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并存档。 (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重要问题、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 (三)研究决定财政管理以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通报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有关要求: (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由一把手或由一把手委托副职主持。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行政一把手、各行政副职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副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一把手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但有表决时,其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三)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于会前送交单位办公室。 办公室汇总议题,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由办公室将会议的时间、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四)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记录,会议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议题。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应当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事先酝酿,并经一把手同意。 (二)调查研究。议题确定后,明确牵头领导,开展调查研究。对特别重大或影响深远的事项,应当实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三)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专家论证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未经征求意见或反对意见比较集中的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四)讨论决定。会议应充分讨论,原则上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由原决策主体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如确有需要对决策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不按决策程序随意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需提交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没有提交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对私自决定重大问题的,追究直接决策人的责任。 第三章 执行落实 第十三条 实行日常工作岗位责任制。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实行定岗、定员、定责,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工作举措,确保常规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实行重点工作项目推进制。根据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需要,按照重点工作项目化、工作责任网格化的要求,实行项目化管理、制度化推进。一般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行重点工作项目领办制,分解经研究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量化到岗、细化到人。 (二)健全实施一人为主、包干负责,一线协调、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科学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对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可设立临时工作领导小组,集中时间、力量和资源推进工作。 (三)强化跟踪督查,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务实高效推进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应急工作集中处置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重特大事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危急发生时,必须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协调处理,确保应急工作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实行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推行组团式、热线式、和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工作法,健全民情联系、民意分析、民生服务长效机制,打通联系服务对象“最后一公里”。 第十七条 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清理和规范各条线的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形成精简、高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立差异化、动态化、科学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切实提高绩效考核的准确性,发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同时应加强和改进对街镇、园区的业务工作指导,一个月至少到街镇、园区指导一次以上,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机关管理、工作、服务、财经等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十九条 对存在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按照区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坚持和健全下列制度: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化学用结合,不断提高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 (1)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任组长。必要时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可扩大到单位中层干部。每年制订学习计划。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党组成员或指定专人主持。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习会,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2)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每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出席率和每位成员的年出席率不得低于80%。 (3)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各成员要按照学习计划妥善安排自学,包括完成“温州网络学堂”在线学习的年度学习任务。集中学习,要安排专人作中心发言,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作专题理论报告。 (二)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和区级相关文件精神,每年召开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1、党组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 2、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上级有关重大部署,严格对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的要求,深刻进行对照检查,充分交流思想,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改进思想作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使民主生活会制度化。 3、党组成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上级有关重大部署,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改进思想作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使民主生活会制度化。 4、党组成员要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组民主生活会,倾听意见,接受监督。 5、党组民主生活会要安排专人记录。 (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的资格条件、选拔程序、监督管理等规定来执行。认真执行“三定”方案确定的内设机构数和中层岗位职数配备股级干部,不准以各种借口私设内设机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 (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组织人事纪律等制度。 (五)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要坚持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加强干部的培养、管理和关爱,提升整体素质,激发工作积极性。 (一)优化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队伍结构,注重引进和充实专业人才。 (二)加强股级干部培养锻炼。规范股级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使用、挂职锻炼等工作,特别是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注重在一线和多岗位锻炼干部,培养复合型干部队伍。 (三)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单位一把手与班子成员、一把手与中层正职、分管领导与分管科室、科室内部等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
2.区经信局考勤制度
为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出勤。全局工作人员(包括编外人员)均须遵守上下班制度,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具体作息时间按区政府规定执行),每天分2次考勤,上午、下午各签到一次。 因公出差、下乡或参加会议不能按时签到的,须及时告知办公室,经办公室核实后在备注栏注明事项。 因公外出,科室人员应事先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中层干部征得各自分管领导同意,各副职领导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并在因公外出表上详细填写公出单位、公出事由和审批人。 2、事假。干部职工确因个人和家庭原因需要请事假的,均须事前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一般人员请事假2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2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干部职工请事假应严格控制,未按规定履行请事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者一律按旷工论处。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事先不能履行手续的,应事先请示同意,事后补办。请事假要扣除当日基本工资。 3、病假。干部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一般人员请病假2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2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连续或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病假单,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特殊情况事先不能履行手续的,应事先报告,事后补报。无病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4、年休假。干部职工年休假,要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合理安排轮休。干部职工申请年休假的,一般人员请年休假2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2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年休假1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5、补休假。法定节假日值班和非工作时间的突发值班,根据值班天数给予同等的补休天数(值夜班予以补休一天)。因临时突发或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而加班的,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加班2小时以上的予以补休半天,通宵加班的予以补休1天,因日常性工作而加班的,不计为加班补休。补休假的审批手续参照事假。 6、其他事项。原则上在我局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期间不安排年休假、事假、补休假,各种休假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等审批按照区级有关文件执行。事假、病假应先用个人年休假、补休假冲抵。区管干部请假按照区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假期待遇 干部职工经批准请病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陪产假等,女职工请产假、哺乳假等,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落实待遇。 三、考勤奖惩措施 (一)迟到、早退处置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的,由各主要领导做诫勉谈话,并按每次20元扣除津补贴,扣完为止。 (二)旷工处置 被认定为旷工的,除了扣除每天基本工资外,每旷工1天,扣除年终奖金100元;累计计算。全年旷工累计5天(含)以上,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除年终奖金50%。旷工10天(含)以上扣除年终奖金。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或年累计30天(含)以上者,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违纪追究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维护日常工作秩序,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玩电脑游戏、炒股票、上网购物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被各级效能办督查告诫,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鹿城区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予以追责。
3.区经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局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经信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账目。 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季与各科室校对一次相关线上的财务收支情况,各科室负责人要妥善安排资金使用,每月底做好下月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财务。 四、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温鹿财 四、办公用品采购及管理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集中采购,办公室组织验收登记,并由局内勤负责保管。固定资产的购置需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办公用品购置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开据正式发票及清单,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 五、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分配方案要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涉及支出项目,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固定资产管理 (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发放、调拨、盘亏、报废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到科室,使用保管落实到人,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常性使用的固定产资产由使用者本人妥善保管,工作调动、退休或离岗时,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非经常性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集中存放,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各科室按工作任务需要借用,并做好登记,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归还。 (三)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发现账、卡、物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调拨、盘亏、报废,要写出书面报告,按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会计作账务处理。 七、财务审核制度 (一)全面执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3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审批;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经费支出需经班子讨论,委托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审批;机关固定支出不受此标准限制。 (二)支出凭证需经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之后交财务人员初审,再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由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报销。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报账单据,不予报销。 八、其他事项 (一)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实行财务公开、定期汇报制度。办公室每月要向局长、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报送收支明细表;每半年向局长办公会汇报一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业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会计档案或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四)加大对“三重一大”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五)若有财政体制改革涉及单位财务管理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区经信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了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动议。一般由分管人事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股级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向党组书记提出人事调整动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向区委组织部沟通汇报,由区委组织部对股级干部职数进行审核把关。 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3、考察。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年度考核情况、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酝酿沟通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选。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考察材料,并向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4、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作人事说明,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前审核。根据区委组织部中层干部提任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材料,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党组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任前公示。 6、任前公示。经党组研究决定拟提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任职。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任职手续。
5.区经信局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录用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用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用工,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外,经区编办审批同意,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事业辅助性人员和后勤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设立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二章 编外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第六条 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 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三章 编外人员的招录 第八条 用人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用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拟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编外人员招聘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具体按照鹿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录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第四章 编外人员的使用和考核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实行按岗定职,用人科室应将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告知上岗人员。新增岗位职责由各科室结合实际确定,并告知上岗的编外人员。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考勤按照局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对编外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终作出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提出继续使用或辞退意见,年底报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违法违纪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编外人员的续聘和辞退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合同期满,经考核后符合续聘的,应于其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经考核后为不合格的,由办公室提出辞退意见,报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不予续聘人员应于其本人《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到办公室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期间,因编外人员违反合同约定及达不到岗位要求自愿要求辞职或因编外人员其它原因需要辞职的,应提前30天报办公室,经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因机构调整、政策变化或区编办取消编外编制时,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予以辞退后,应与用人科室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六章 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总额根据区人事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之约定发放和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财务室从编外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区经信局干部职工慰问制度
一、工会慰问 1、工会会员因病住院的,慰问金1000元,原则上一年内不重复慰问。 2、工会会员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下同)因病住院的,慰问金600元,原则上三年内不重复慰问。 3、工会会员过世的,慰问金1000元。 4、工会会员直系亲属过世的,慰问金1000元。 5、工会会员生育的,慰问金1000元,一胎、二胎慰问标准相同。 6、退休、结婚等慰问按照区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退休人员慰问 1、退休同志因病住院的,慰问金600元,原则上三年内不重复慰问。 2、退休同志过世,慰问金1000元。 三、探望人员安排 工会会员由其分管领导、其科室负责人及工会人员代表本局进行慰问,退休人员由局工会牵头,并同退休支部负责人代表本局进行慰问。
7.区经信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内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局保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负责保密日常工作。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规定,树立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条 对上级发来的涉密文件应严格登记、传阅手续,要入柜、加锁,妥善保管,按规定应上交的要及时上交。 第四条 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登记编号手续,复印件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保密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条 文件等文书档案材料由办公室承办人员根据保密范围及时提出具体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定密责任人)审批确定密级。 第六条 企业项目申报、事项审批等相关业务档案和国防动员工作形成的业务档案由承办人员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保密范围提出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定密责任人)审批确定密级。 第七条 需要公开报道和在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承办人应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传上网,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送交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八条 工作人员对秘密文件的收发、送阅、移交、销毁等环节都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秘密文件在送阅时,不得在领导办公室过夜。秘密文件的管理应坚持月核对、季检查、年终清退归档,如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同意他人将秘密档案带出档案室,确需外借,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办妥登记手续,借阅时限一到立即追回;如需摘录和复制有关秘密内容的,应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对所摘录及复制内容档案人员要进行核对并要求借阅人按密级管理,用后及时销毁。 第十条 文印人员,承印秘【】密文件应检查是否有领导签字;复印保密文件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并负责办理复印件的登记编号手续;打印、复印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 第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若发生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向上级保密部门及时汇报。
8.区经信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听取民意,高度关注民生,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是通过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接受人民群众对经信工作的监督;二是落实党的有关政策,采纳人民群众对经信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正确处理和解决经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对经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信访工作的方针是热情接待,热情服务,提高效率,坚持原则,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信访工作的原则是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思想教育,维护法制和法纪;坚持谁分管谁负责,坚持首问责任制。 第三条 信访工作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程序: (一)告知服务。通过局内告示牌及政府信息公开网将有关经信政策法规、以及我局的科室职能、办事流程告知外界。 (二)来信处理。办公室负责将收到的信件统一登记后,根据信件内容,送对应分管局长审阅。 (三)来访接待。根据来访问题,由对应分管局领导接待来访者,办公室负责信访的同志协助接待,如果涉及其他科室的,其他科室派人参加接待,并对来访者基本情况和来访简要内容进行登记,能答复本人的要立即答复;不能答复的应经过调研后及时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转办处理。所有来信来访,根据具体反映问题,呈相应分管局长阅批后,由相关科室处理,各类信访件在一周内必须分转有关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办理,转办之后办公室要跟踪催办,了解处理结果,做好办理记录。 (五)立案调查。对领导批示或上级交办的问题,办公室应会同有关科室共同立案处理。经过调查,事实清楚,应给予正确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线上分管局长审批后,方可结案。 (六)答复。对处理完毕或需说明解释的来信来访,办公室应以口头或信函答复的形式,答复上访本人;上级转办信件,要向转办机关复信说明处理情况,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有结果、有回音。 第四条 信访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办公室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信访的综合、协调和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
9.区经信局公文收发管理制度
为提高我局公文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机关公文办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文处理 1、收文登记。局机关收文,由文书人员统一办理,并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分类登记。科室(下属单位)不直接受理文件,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或收到的文件,要交文书人员登记、收存,文书将收文整理交各领导批办。 2、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3、承办。针对阅知性公文,应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针对批办性公文,各领导在传阅完毕后在传阅单上签上姓名和时间,提出办理意见的,签署意见并明确责任科室或责任人。 4、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5、借阅。借阅文件要实行登记制度,文件只能借给局内科室(下属单位)使【】用,外【】部门只能查阅,不能借阅。凡借阅机密、绝密文件,在传达阅读范围内需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在传达阅读范围之外的,不得借阅。 6、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7、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二、发文处理 1、拟文。拟稿一般应按“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进行。拟稿人应按照局领导交办的公文要求,根据国家政策和业务工作以及发文的规定,拟定公文初稿,初稿由承办人员打印后,签注拟稿人姓名及拟文时间。 2、审核。以局名义发文的文稿,由科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附上有关依据性文件,送分管领导审签。 3、签发。以区经信局党组、局名义发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需送有关局领导会签后签发。 4、编号、缮印。发文统一由办公室编排文号,局发公文,经由领导签发,编号、登记后,确定打印。文件由拟稿科(室)校对、装订,文书人员用印。 三、归档处理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各类文件交办公室统一立卷归档,使我局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10.区经信局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经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经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三)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四)机关作风建设和入党积极分子及入党对象培养、发展情况,干部职工受到举报投诉情况; (五)机关制度建设和机关党组织、党员受到表彰、奖励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六)经信业务工作; (七)项目评审情况; (八)机关财务收支和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采用文件、会议、通报、简报、互联网、公开栏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随时公开的方式。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六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报分管领导审核,重大事项应报局党组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九条 机关支部、各科室(下属单位)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政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政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或局办公室反映。
11.区经信局一次性告知制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室、下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对行政相对人到我局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手续、程序、所需材料及受理时限和不予受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来办事的行政相对人,对工作职能范围内的事宜,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四条 经办人员在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一次性告知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由科室(下属单位)重新受理。 第五条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经办人也应耐心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告之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对行政相对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一次性告知提供所需材料的,经办人要根据限时办结制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 科室(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告知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九条 科室(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行政相对人往返多次办理的经办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12.区经信局办事公开制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事公开制是指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有关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开。 第二条 办事公开应遵循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其内容和范围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度确定。 第三条 公开的事项 1、经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3、涉及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4、涉及我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5、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 6、涉及局机关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7、其他应当实施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公开采取的方式 主要采取新闻媒体宣传、网上发布、设立公告栏等多种形式。
13.区经信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保证党员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洁,加强党组织及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实行党内监督,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班子团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局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涉及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主要内容,要提前通知应参加人员做好准备;并提前一周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对方派员参加,了解情况,进行指导。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安排。主要内容是:检查总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决议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情况;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一个阶段或年度完成上级对本单位工作任务要求的情况;领导干部开展调研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确定的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应事前做好充分准备,广泛开展相互谈心、交流意见,征求本局各科室和相关单位以及党内外群众及退休干部职工的意见,并向会议进行通报。办公室要协助做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坦诚相见,摆事实、讲道理,讲真话,严于律己,不讳言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虚心听取批评意见,勇于承担责任,又严格要求同志,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不护短、不遮掩,分清是非,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要结合实际学习有关文件,围绕重点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积极的思想交锋,发言内容要集中,查摆问题要具体,不能泛泛议论,评功摆好,或把民主生活会当成闹意气、泄私愤、争高低的场所。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14.区经信局机关党建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从制度上规范党建工作,完成区委、区直机关工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部门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一、党组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党组对党建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按规定任用、稳定专职党务干部,保障党建活动经费。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党组书记对党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党总支书记对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半年听取下属支部工作汇报,并根据党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对党组提出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协助解决。 五、党总支要坚持经常深入各党支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党支部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对本支部的工作负责。支部委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职责,贯彻执行支部大会和支委会的决议。 七、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或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议事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或书记指定的委员主持。 三、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党员的相关人员列席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四、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五、参加会议人员都能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六、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原始记录。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开。 七、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决定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定执行。 八、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九、支部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会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确定好组织生活会的重点议题。 二、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三、组织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通过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互相帮助,达到纠正缺点、错误,消除思想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四、针对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每次组织生活会都要切实解决一至两个实际问题。 第四章 “三会一课”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听取支部委员的工作汇报,小结上月党建工作情况,研究本月工作。 二、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根据党支部的要求进行组织,组织本小组党员学习理论,提合理化建议等,支部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指示,讨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每季度上一次党课。联系实际工作和党员思想状况,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各个时期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有关知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主动带头上党课,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先进模范人物授课。 五、以上“三会一课”,如有特殊情况由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第五章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一、学习教育内容 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以及不同时期的形势任务。 二、学习教育形式 1.集中辅导和个人自学相结合; 2.读报读刊、传达文件、办简报、举行知识和征文竞赛、内网交流学习心得等读研学习形式; 3.外出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基地、观摩学习、调研考察其它单位先进经验等直观学习形式; 4.举办学习培训班和交流研讨会等专题学习形式。 三、学习教育措施 1.健全学习制度,党支部要制订年度党员学习计划; 2.每个党员要端正学风,端正态度,扎扎实实地学,脚踏实地地学,要认真撰写学习心得笔记; 3.组织党员学习要务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 4.要不断创新学习方法,活跃学习氛围,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活动,要将学习与讨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入耳、入脑、入心。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在党组的指导下进行,按照党员标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 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具体评议方法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组的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 三、评议结束后,对被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开除党籍及被除名党员除外),党支部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对不合格党员要限期整改,并落实帮教措施。 第七章 党费收缴制度 一、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向所在支部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交、预交或补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党支部确定一名党费收缴人员,一般为支委组织委员或副书记。 三、党支部每年初要对每个党员的党费上交额度进行核定,并按月收取党费。党支部要建立党费账簿,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并公示党费收缴情况。 四、党支部要经常向党员宣传交纳党费的意义,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五、鼓励党员通过交纳特殊党费的形式表达爱心,捐款支援灾区建设和帮助困难群众。 六、新党员的党费应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 七、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一律按自动脱党处理。 第八章 党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固定公开的内容 1、组织设置和党员分布情况; 2、领导班子分工、主要职责; 3、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及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定期公开的内容 1、组织活动检查、考核情况; 2、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3、党员发展情况,包括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情况,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4、党费收缴情况; 5、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三)随时公开的内容 1、宣传上级党组织近期重大决策或工作任务; 2、局机关党总支、各支部改选情况; 3、党内各类先进评比情况; 4、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二、党务公开的形式 在局公示栏公开,定期更新公开的内容,要方便党员和群众查询。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要根据党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党员计划。 二、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坚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12道发展程序。 四、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素质。 五、对发展对象培养情况,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党章、党史及党的有关知识的掌握情况、现实表现情况做好全面考察。 六、对发展对象的入党、转正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记实情况,培训及考试情况,党内外群众评议、民主测评情况,政审和现实表现情况审查 第十章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根据党员的活动能力、专业特长、居住区和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决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一般情况每名党员要联系1—2名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收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认真开展“红色细胞工程”、“百个支部结对千名党员牵手”一系列活动,为基层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三、及时了解联系对象的思想状况和有关要求,力所能给地帮助他们解放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并将联系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四、党组织每年通报一次联系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作为年终评议党员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党内关怀帮扶制度 一、广泛开展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的交心谈心活动,掌握思想和工作情况,并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联系、交流与互动之中。 二、党组织要注意了解党员的困难和思想动态,帮助党员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思想问题。 三、每年“七一”、春节等节假日对老党员、长期患病的党员、生活比较困难的党员集中进行走访慰问。同时,要坚持在党员生病住院、工作生活遇到困难、发生重大灾害等情况时,随时进行走访慰问,使困难党员时刻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 四、按照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帮扶活动采取“党组织支持一点,党员捐一点,社会赞助一点”的办法,筹措困难党员帮扶款,组织所属党员开展捐款活动,主要用于补助因患病住院、伤残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遭遇重特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党员。 五、积极开展党组织结对共建、党员结对帮扶、党员志愿者行动等活动,对困难党员确定帮扶对象,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15.区经信局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学习制度。 按照统一安排,分层次组织的要求抓好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1、中心组理论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领导人的重要论述、讲话,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政治时事,以及一切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知识和所必需的业务知识。结合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重点,对一些重大问题作一些深层次的研讨。 中心组由党组全体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任组长,可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扩大范围。每次学习,确定一个专题,确定专人作中心发言。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学习服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2、学习的内容:有关经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政治时事以及区委另行通知的学习内容。 3、党支部学习。以支部为单位,主要学习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政治时事。 学习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讲课与讨论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参观考察相结合;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会训结合等形式,力求针对性、生动性和实效性。
16.区经信局调研工作制度
为深化机关干部服务企业工作,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重点 以工业、信息化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围绕为企业服务的各项要求,确定以下服务重点: (一)深入宣传国家、省、市、区关于鼓励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及具体落实方法,通过发放政策汇编、开展政策宣讲、举办培训会等方式,帮助企业用好现有政策; (二)指导企业开展国家、省、市、区级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等的申报和建设; (三)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鼓励企业坚定信心。 二、服务机制 (一)建立局领导和科室分片联系制度。具体负责指导协调联系挂钩企业的工作;督促落实企业难题分级办理和服务企业情况的统计、总结等工作;负责企业转型发展典型的挖掘和宣传工作等。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分别要有1个月以上时间下基层开展调研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重点难题。 (二)建立干部入企蹲点服务企业制度。坚持“一线工作法”,涉企科室要派出干部深入到联系点开展服务,每月不少于3天的时间在基层一线。 (三)建立企业难题征集制度。常年征集企业提出的重点难题,各牵头科室要重点深入问题集中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四)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对所联系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要灵活运用现场服务的方式及时加以解决;对属于其他科室分管的事项,要及时转达协调,落实服务责任;对不属于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向联系领导汇报,做好协调、联络和办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协调化解企业难题相关工作事宜。局领导要带头走出机关、带头走进企业、带头领办企业难题。涉企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对口联系制度,贯彻落实服务企业活动。 (二)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要以解决问题为突破口,采取“企业有什么需求、政府提供什么服务”的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选择问题集中的企业开展实地走访、现场办公,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服务,切忌“一阵风”“一窝蜂”式的下基层、进企业。 (三)严格纪律,不添麻烦。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工作统筹,学会“弹钢琴”,合理安排好工作,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办法为企业服务。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求真务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六个禁令”,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一律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企业转型发展典型、服务企业的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营造转变作风、服务企业的良好氛围。
17.区经信局印章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局印章、局党组印章、有关业务专用章。 第二条 指定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管理人员负责印章保管、使用的安全。局机关财务(拨款)印鉴必须分散管理,不得一人集中保管。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印章交给指定临时代管人员,严禁擅自携带外出。指定临时代管人员需征求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四条 严格用印审批程序。使用印章,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由经办人(申请人)在“机关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用印事由。一般用印经相关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批准,重大事项用印的,须报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批准。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的,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经办人(申请人)说明事由,并向分管局长(涉及重大事项需向局长)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先行用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在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工作人员代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场监印。 第六条 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及其他材料上用印。 第七条 使用印章应在机关内部进行,不得携带印模外出用印。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用印的,须填写“机关印章外带审批表”,报局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并在“机关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备注栏上注明外带。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局办公室及相关有公章管理权限的科室要做好“机关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的保存,以备查考。年终,应将用印审批登记簿整理归档。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强行要求公章管理人员盖章。 第十条 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局各科室、下属单位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机关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
机关印章外带审批表
18.区经信局公务出车登记备案制
一、单位个人公务出车至丰门街道、仰义街道、藤桥镇、山福镇、龙湾区、瓯海区要在出车前到办公室做好《因公出车登记表》登记,出车至七都街道、滨江街道、南汇街道、蒲鞋市街道、南郊街道、大南街道、五马街道、松台街道、广化街道、双屿街道等范围不实行登记。 二、出车补贴标准:丰门街道、仰义街道、藤桥镇、山福镇、龙湾区、瓯海区原则上分别不高于30元、40元、50元、50元、50元,若补贴总金额超提取统筹部分,则根据比例进行折算。 三、登记情况每季度由办公室汇总并公示。出车结果作为局提取部分个人车补重新分配的依据。
19.区经信局工会疗休养对象确定制度
1、在局工作时间满2周年; 2、工龄满5周年; 3、在同时符合1、2点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未参加过疗休养和参加过疗休养但时间较久的同志; 4、疗休养候选人数在总工会要求疗休养名额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形成候选人名单报党组讨论(同时满足1、2,按未参加疗养时间排序,同时间,上年度考评优秀人员优先,再同,则依次按机关龄、工龄排序),若疗休养候选人主动放弃此次疗休养机会,后面人员依次递补;若按照1、2标准确定的名额不满总工会要求,适当降低2标准; 5、候选名单的选定要合理分配区管干部、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名额; 6、职工处分期内不安排疗养; 7、若与当年区总工会文件冲突,以区级文件为准。
20.区经信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办公区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三、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四、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玩好、有效、通畅。 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整改合格标准和所需经费来源。 六、建立用火、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用电、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用电、动火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七、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八、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九、制定火灾处置程序。明确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明确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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