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18-16116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18-04-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巧珊等10户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附后): 经查,你因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长达两年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补报年度报告或注销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法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现予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 4月13日
宁巧珊等10户个体工商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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