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18-16130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18-04-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处字(2017)456号)


当事人: 陈武;系温州市鹿城区水心陈武包子店经营者;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C****** 。

2016年9月2日,我局查获当事人制售不合格食品一案,现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4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当事人制作销售的“红糖馒头”进行检测,其中“甜蜜素g/kg”实测结果为0.096,指标要求为“不得检出”,“糖精钠g/kg”实测结果为0.082,指标要求为“不得检出”,判定不合格。2016年7月13日送达检测报告。后于2016年9月2日立案。立案后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已经关闭,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调查取证。后案件经过中止和恢复。2017年9月30日将“询问通知书”通过挂号信给当事人,信被退回。2017年11月23日,公示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仍没有回音。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12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检测报告、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作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违法。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为小餐饮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温州市建行指定网点(账户: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执行代码:01600533)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送:陈武

抄送:温州市市监局、本局稽查大队、食品生产科、松台市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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