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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04-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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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2·28”物体打击 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2月28日7时30分许,鹿城区双屿街道营楼桥村白楼1弄3号金川拉链有限公司厂房拆除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对该厂房进行拆除时,非现场施工人员谢某某手持编织袋进入作业区域内,不慎被拆倒的墙体压住,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鹿城区安监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市安监局、区委、区政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2月28日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2·28”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谈话。4月4日,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一致认为这是1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公司住所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吴丰路37号(二楼202室),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筑物及钢结构拆除工程施工,搬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设备调剂,电力、石油、化工、通讯设备拆解,金属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危险废物),停车场管理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68672971J。

双屿街道营楼桥村(下寅、郑桥、白楼自然村及木材集团宿舍)拆除工程位于双屿街道营楼桥村,建设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城中村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单位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通过招投标中标。工程内容:总拆除建筑物面积420600平方米(暂定),工程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拆除及地基拆除(包括未完全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中标价格为每平方米0.90元,工期50日历天,于2017年9月1日进场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8年2月28日,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安排工人对双屿街道营楼桥村拆除工地上房屋进行拆除施工。当天上午7时左右,公司管理人员林某某、胡某某等来到工地上,他们首先对金川拉链有限公司厂房需要拆的房屋进行逐屋逐间检查,并使用手持喇叭喊话进行清场,确认现场安全;清场完毕后通知挖掘机驾驶员谭某某进行拆除施工。林某某、胡某某站在现场安全的空旷地上监督,正当挖掘机对其中一间厂房进行拆除推到时,林某某、胡某某发现房子内出现一名男子走动,并立即向挖掘机驾驶员喊停,但挖掘机驾驶员因机器噪音未能听见,等跑过去告知挖掘机驾驶员停止作业时,房子已经被推到,并压住该名男子(非作业人员谢玉华)。林某某、胡某某伙同驾驶员等人立即施救,把被压的谢某某救出,并拨打120,后等救护人员到场抢救,确认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死者谢某某,拾荒者,男,汉族,41岁,身份证号36243XXXXXXXXXXXXX ,家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号。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谢玉华安全意识淡薄,私自闯入拆除房屋施工现场,导致被正在拆除的墙体压住致死。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物的不安全状态。双屿街道营楼桥村(下寅、郑桥、白楼自然村及木材集团宿舍)拆除工程拆除施工活动中,未设置安全警戒或封闭围挡,使非施工人员有机会进入施工区域。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1、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某某、安全员胡某某、现场管理林某某等人在拆除施工活动中,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并未进行书面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或进行封闭围挡即开始拆除作业,未能及时制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拆除作业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监督就组织开始施工;组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并未进行书面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1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谢某某安全意识淡薄,私自闯入拆除房屋施工现场,导致被正在拆除的墙体压住致死。谢某某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以追究责任。

(二)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志建、安全员胡某某、现场管理林某某等人在拆除施工活动中,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并未进行书面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或进行封闭围挡即开始拆除作业,未能及时制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导致非施工人员谢某某被正在拆除的墙体压住致死。胡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鹿城区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三)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拆除作业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监督就组织开始施工;组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并未进行书面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使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2·28”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8年4月4日        

附件:

温州市鹿通建设有限公司“2·28”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姓 名

职务

        单    位

签  名

余迪帆

组长

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应海帆

成员

鹿城区监委


 吴振宇

成员

鹿城公安分局


 李周强

成员

鹿城区总工会


滕卓仁

成员

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潘奇岚

成员

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郭启胜

成员

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林  杰

邀请参加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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