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18-16263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18-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温鹿市监仰企听告字〔2018〕1号)


本局于2018614对当事人上海鹏程中医研究所温州第八分部等44家企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仰企听字〔20181号)。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仰企听字〔2018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企仰听字〔20181号)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14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温鹿市监郊企听字〔20181

上海鹏程中医研究所温州第八分部等44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上海鹏程中医研究所温州第八分部等44家企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上海鹏程中医研究所温州第八分部等44家企业均属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上述企业已连续2015年度和2016年度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通过对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和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证实上述44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证据(一)本局企业机读登记信息,证明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6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证据(二)当事人2015年度和2016年度年报情况,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证据(三)实地核查表各一份,证明上海鹏程中医研究所温州第八分部等44家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证据(四)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无法与上海鹏程中医研究所温州第八分部等44家企业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上海鹏程中医研究所温州第八分部等44家企业相关人员能电话联系并得到确认企业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44家企业中34家系公司制企业,当事人的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其余10家系个人独资企业,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上海鹏程中医研究所温州第八分部等44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祥俊、吴玲玲;联系电话:88793355)

(上海鹏程中医研究所温州第八分部等44家企业名单附后)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听证公告附件仰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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