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64/2018-16329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仰义街道
生成日期 2018-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仰义街道工业产业园区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仰义街道工业产业园区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55567910;

2、传真号码:0577-88795066;

3、电子邮箱:yyx@lucheng.gov.cn;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沿兴路142号,仰义街道,邮编325000。

附件:《仰义街道工业产业园区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仰义街道工业产业园区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鹿政发〔2017〕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仰义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产业定位

仰义街道工业产业园区主导产业为鞋类制成品及技术含量较高或行业领先的相关产业的企业,重点发展鞋革制品业及其配套产业制造业,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产业以及设计、展示、交易等生产型服务业。入驻仰义街道产业园区的产业项目,需符合规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全部实行准入审核,并与仰义街道签订入驻协议。严禁从事铸造、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等高能耗、高污染的淘汰类加工制造业入园。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区域范围为仰义街道辖区的沿江工业区、前京周岙底小微园、渔渡轻工小微园、杨柳汇工业区等产业园区。      

三、准入要求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

工业用地招拍挂入园项目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工业用地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执行,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一事一议”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工业用地(厂房)司法处置

对工业用地(厂房)司法拍卖,参与竞拍企业为亩均税收4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工业用地(厂房)转让

 工业用地(厂房)转让交易,转让方因达不到产值、税收等合同约定要求的,由仰义街道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处置。受让方应符合园区的产业要求,受让方的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缴纳税收应不少于40万元/亩。在交易前须经街道办事处备案,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工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书”,办理交易转让手续。

转让交易的工业用地(厂房),涉及违法建筑的应进行拆除处置到位,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恢复使用功能。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视同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股权转让审核意见书”,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受让方控股的企业产业要求、亩均税收等条件按工业用地(厂房)转让标准执行。

(四)工业用地(厂房)租赁

1、租赁入园企业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入驻制鞋企业须达到规模以上,或者一幢一企;配套类企业必须以层为最小入驻单元。新办企业要在当年上规,其他行业企业入驻在符合产业定位的情况下必须为规上企业。

2、租赁入小微创业园企业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租赁面积原则上最小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

(3)入驻企业必须以层为最小入驻单元。

(4)出租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至少先引入1家规上企业;

(5)租赁价格应低于市场评估价优惠出租给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租赁最高价不得超过市、区相关文件的指导价格;

(6)优先招引入园科技型、高成长型企业;

(7)严格执行小微园企业退出机制。

3、承租方需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入园合同。

(五)其他要求

1、入园企业项目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办理环保有关手续。

2、入园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文件落实相关措施。

3、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

四、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

          2.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附件1

 

鞋类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亩均税(万元/亩)收

亩均产值(万元/亩)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非禁止类)

≧300

≧30

≧1000

338

五金

≧300

≧30

≧1000

 

 

 

 

附件2

 

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万元/亩)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厂房和设备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算,地价款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算。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三、亩均产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产值=工业总产值/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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