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86/2018-16331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山福镇 |
生成日期 | 2018-07-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山福镇沙头工业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7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56569587; 2、传真号码:0577-59569590; 3、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临江东路208号,山福镇人民政府财经办,邮编325000。 附件:《山福镇沙头工业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福镇沙头工业园区项目准入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15号)、《温州市标准地工业项目达产验收工作方案(试行)》(温经信投资〔2018〕8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7〕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山福镇沙头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定位 山福镇沙头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为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制造业和科技含量高、低污染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传统产业(具体以项目准入表为准),入驻园区的产业项目,需符合规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全部实行准入审核。严格禁止各类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入驻,限制淘汰不符合产业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福镇沙头工业园区及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地块。 三、准入要求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 工业用地招拍挂入园项目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工业用地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执行,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一事一议”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鹿城区当前优先发展的产业目录要求,符合沙头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规划,详见《浙江温州鹿城山福镇沙头工业园区项目准入表》(附件3)。 (二)工业用地(厂房)司法拍卖 对工业用地(厂房)司法拍卖,参与竞拍企业为亩均税收40万元且不低于《指南》(附件1)中的行业要求以上的工业企业,经山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方可参与竞拍。从事鞋材、五金、家具、建材装饰等生产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三)工业用地(厂房)转让 工业用地(厂房)转让交易,转让方因达不到产值、税收等合同约定要求的,由山福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处置。受让方应符合沙头工业园区产业要求,受让方的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缴纳税收应不少于40万元/亩且不低于《指南》(附件1)要求,在交易前须经山福镇人民政府备案,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凭山福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工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书”,方可办理交易转让手续。 转让交易的工业用地(厂房),涉及违法建筑的应进行拆除处置到位,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恢复使用功能。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视同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凭山福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股权转让审核意见书”,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受让方控股的企业产业要求、亩均税收等条件按工业用地(厂房)转让标准执行。 (四)工业用地(厂房)租赁 各类工业用地(厂房)出租,应一律实行备案,并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出租:1、主体属于违法建筑的;2、存在安全隐患的;3、权属不清的;4、厂房地下室。 工业用地(厂房)出租主要面向园区三大主导产业,并符合以下要求: 1、承租企业必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承租企业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指南》(附件1)要求(如无法计算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合1亩)或规上企业以及列入小升规培育且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的成长型工业企业; 3、禁止同层出租给不同企业,且入驻产业项目须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行政许可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入驻生产,否则依法查处;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 2. 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3.入园项目准入表
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
附件1
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 规范指南
注:工业用地招拍挂入园项目亩均税收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工业用地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执行且不低于指南要求,亩均产值不低于600万元;司法拍卖、厂房转让项目企业亩均税收4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指南要求,亩均产值不低于600万元;承租企业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指南要求。
附件2 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万元/亩)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厂房和设备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算,地价款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算。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国税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亩均产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产值=工业总产值/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4)租赁厂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 附件3 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沙头工业园区项目准入表
注:入园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安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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