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 |
(一)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推荐费 | 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 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 初级职务评审费100元/人。 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 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 | 浙价费[2002]229号 | 执收单位:区教育局 |
(二)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一级 | 790元/生·月 | 温发改费〔2007〕193号 温发改费〔2013〕250号 鹿发改价〔2014〕11号 温鹿发改价〔2017〕7号 | 执收单位:区属各公办幼儿园执收 |
二级 | 城区:680元/生·月 |
镇辖区:630元/生·月 |
三级 | 城区:540元/生·月 |
镇辖区:450元/生·月 |
(三) | 住宿费(普通宿舍) | 200元/生·学期 | 温市计价费〔200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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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公安局 |
(一) | 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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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人证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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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留许可 |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 浙价费〔200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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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公通字〔2000〕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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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私护照(含加注) | 160元/本,丢失补发16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次 |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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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40元/证 |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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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80元/本 |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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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 签注收费 |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发改价格 〔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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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 |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200元/证,补办500元/证; |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根据国务院修改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自2015.7.1起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免于签注。 |
(6)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电子通行证80元/证;一次有效通行证15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改价格〔2016〕352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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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8元/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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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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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户口簿工本费 | 丢失、损坏补办: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 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 | 浙价发〔1994〕98号 浙价费〔1991〕81号 浙财综【2012】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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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 |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1元/张 | 浙财综字〔2006〕114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2012〕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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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工本费 | 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浙价费〔2004〕64号 财综〔2007〕34号 | 公安部: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5 | 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 | 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的不收费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价费〔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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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外国人签证费 |
| 计价格〔2003〕392号 公明发〔2011〕4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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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 | 零次、一次签证160元; 二次签证235元; 签证延期160元;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 签证635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 团体签证分离160元; 改变签证种类160元; 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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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 | 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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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 理论考试:40元/人.次 | 浙价费〔201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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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城市道路占道、 挖掘收费收费 |
|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 涉企收费项目 |
1 | 城市道路占道收费 | 经营性占道(元/天.平方米) | 主干道:1.2 | 浙价费〔2007〕136号 温发改费〔2008〕538号 |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收;落地广告、标志按广告、落地标志平面单面面积计收。 涉企收费项目 |
其他道路:0.8 |
施工、堆物体及其他占道(元/天.平方米) | 主干道:0.8 |
其他道路:0.7 |
停车占道(元/天.平方米) | 主干道:0.6 |
其他道路:0.5 |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元/天.平方米) | 主干道:0.2 |
其他道路:0.1 |
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 | 车行道(元/平方米) | 50-300(平、侧石:80元/米) | 浙价费〔2007〕136号 温发改费〔2008〕538号 | 涉企收费项目 |
人行道(元/平方米) | 50-300 |
路间空地(元/平方米) | 30 |
四、区农林水利局 |
(一) | 水资源费 | 一、地表水: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2.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米;3.贯流水0.02元/立方米;4.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5.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1.一般用水0.5元/立方米;2.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 | 浙财综字〔2009〕1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 涉企收费项目 |
(二)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价费〔2017〕104号 | 浙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涉企收费项目 |
五、区卫计局 |
(一) | 预防性接种服务费 | 28元/剂次 |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浙价医〔2017〕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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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社会抚养费 |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两倍征收;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 国务院令第357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
六、人防办 |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收费标准调整为2500元/平方米。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免收;非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免,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免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住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免收;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 涉企收费项目 |
七、区法院 |
| 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 涉企收费项目 |
1 | 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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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案件 |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加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针对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2) | 非财产案件 | 1.离婚案件3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8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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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900元/件。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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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交纳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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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案件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交纳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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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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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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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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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保全措施的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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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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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每件交纳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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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每件交纳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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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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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事案件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1000-5000元/件;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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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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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人员考试费 | 50元/人.科 | 浙价费〔2018〕21号 | 报名、面试不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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