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18-01723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18-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市监〔2018〕100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CD60-2018-0008

关于印发《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企业容错规定》的通知


                                           

各所、科、大队、委、中心:

    现将《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企业容错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企业容错规定

 

为提升我区营商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鹿委发〔2018〕8号)、我局《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鹿市监党委[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供我局内部参考,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一、本规定所指的重点企业是指全区规上、重点招引及拟上市等企业。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优先综合运用指导、告诫、责令改正、警告等方式处理重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外,重点企业首次涉及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可予以责令改正而不予行政处罚:

(1)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发现及时改正的;

(2)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适当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行为;

(3)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但能及时改正的;

(4)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

(5)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

(6)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7)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8)企业自设网站(页)、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互联网广告涉及非严重广告违法且广告点击、浏览量低于500次的;

(9)经营者采取谎称降价或者以虚假销售方式销售商品,但已向受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的;

(10)在自有经营场所悬挂宣传横幅、标语等简易形式的广告违法,经告知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1)当事人设计制作完毕的违法广告尚未公开发布的。

四、重点企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金额较小、没有造成事实性社会危害后果,且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前已经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可以视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外,重点企业涉及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等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已取得但未标注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经告知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2)未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名称,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经告知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使用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告知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4)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忠告语的;

(5)发布已经审查批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有效期限已过,但内容合法且未逾期一个月的;

(6)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但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且尚未发现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的;

(7)房地产广告,广告主取得预售许可证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的,或者未显著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

(8)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立案后当事人主动、及时改正的。

六、重点企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或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

七、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应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本规定的案件予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办案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法规部门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八、查处本条规定重点企业其他违法行为时,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

九、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对当事人普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及时改正,合法经营。

十、对于轻责重罚、不按法定程序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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