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18-01800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18年7月25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企业容错规定》(温鹿市监〔2018〕100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 该政策依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鹿委发〔2018〕8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鹿市监党委[2018]16号)等规定制定。 二、政策制定目的 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市、区营商环境提升要求,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探索建立企业“容错”—“纠错”机制,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全方位做好“助企、利企、护企”。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与原则。规定所指的重点企业是指全区规上、重点招引及拟上市等企业,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参照执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对当事人普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及时改正,合法经营。 (二)容错手段。优先综合运用指导、告诫、责令改正、警告等方式处理重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存在“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发现及时改正的”等11种情形的,可予以责令改正而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金额较小、没有造成事实性社会危害后果,且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前已经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可以视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存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等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已取得但未标注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经告知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等8种情形的,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存在“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或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3种情形的,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政策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