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18-16397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18-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温鹿市监撤字(2018)4号)


当事人:温州展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群艺39-43号楼1层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8TU88B;法定代表人:詹龙;注册资金:115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销售:汽摩配件、标准件、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邮政编码:325000。    

2018年5月24日,我局依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投诉人詹龙于2017年丢失身份证,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黄龙派出所申请补领。2017年9月15日被他人冒用,以其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设立了温州展龙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5月25日,经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群艺39-43号楼1层63号现场检查,在该登记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其登记时留存的电话经拨打均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2018年5月24日,经对当事人住所的产权人调查,其表示当事人设立申请时提交的租赁协议系伪造,出租人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亦无授权,该地址产权从未出租给当事人。另,投诉人詹龙表示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均非其本人签名,亦无授权。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投诉人询问笔录、房东询问笔录、公司登记情况打印件、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据材料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设立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之规定,构成违法。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撤销“温州市展龙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撤销行政许可信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送:温州市展龙贸易有限公司

抄送:温州市市监局、本局稽查大队、注册分局、企业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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