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8-0142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鹿城区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我区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等规定,区政府于2018年8月27日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鹿城区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61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并公布了2018年度鹿城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该《通知》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第五条第五款“全省原则上按照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本地区执行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公开发布,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主要措施

    (一)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

    1.鹿城区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货物类:26项;服务类:7项。

    2.鹿城区2018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医用耗材(全省卫生系统)、医疗设备、消防设备(武警消防部队区域专用)、教学仪器设备(全省教育系统,不含高教仪器设备)等。

    3.鹿城区2018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智能化安装和信息化工程)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 50万元。

    4.鹿城区2018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 1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相关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零星小额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个别协议、定点项目在“政采云”平台上因特殊情况没有我区供应商可选时,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或网上超市系统等方式进行采购; 组织党代会、年度“两会”、工青妇区级代表大会等大型会议和委托本系统直属或上级具有培训职能的事业单位组织的培训可不进入“政采云”平台审批流程;各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机制。

    (二)适用范围

    全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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