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18-0181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18-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鹿城区公安分局联合区财政局制定了《鹿城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温鹿公〔2018〕18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部门更好的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2月29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浙公通字〔2017〕105号)。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活动,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举报奖励的标准,细化举报奖励的申请、审批、通知、发放、违纪处置等流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温州禁毒工作实际,在原有《温州市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规定》(温禁毒〔2012〕12号)的基础上,起草了《鹿城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总框架是主体部分加4个附件,主体部分共有17条,对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的条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标准、举报奖励的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都作了进一步明确。附件1为《缴获毒品折算标准》,对一克毒品折算成28种毒品的重量予以明确。附件2为《缴获制毒物品折算标准》,对一千克制毒物品的折算标准予以明确。附件3为《举报奖励办理及审批流程与权限》,有利于规范奖励办法执行流程,提升基层部门可操作性。附件4为《禁毒举报奖励审批表》。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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