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84/2018-36879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郊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8-09-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null〔2018〕152号 |
关于印发《炬光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站队所、各入园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7〕5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炬光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 2018年9月17日
炬光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7〕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炬光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定位 炬光园区主导产业为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总部型工业企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信息服务产业及都市工业。入驻炬光园区的产业项目,需符合规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全部实行准入审核,并与街道签订工业项目管理合同。严格禁止各类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入驻,限制淘汰不符合产业要求和评定为C类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区域范围:东以葡萄棚河为界,西到牛山北路,北至牛桥底河(S1线),南至瓯海交界的炬光园区。 三、具体要求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 工业用地招拍挂入园项目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工业用地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执行。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一事一议”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工业用地(厂房)司法拍卖 对被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厂房),参与竞拍的企业入园需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亩均产值应达1000万元(含)以上(占地面积1亩折合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3.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亩均税收应达40万元(含)以上,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亩均税收应达46.9万元(含)以上,仪器仪表制造业应达42.4万元(含)以上; 4.需为规上工业企业并迁入南郊街道,或在南郊街道新注册登记并正常纳税,且在承诺期内成为规上企业。 5.禁止食品加工、饮料制造、鞋(鞋材)、五金、家具、建材装饰生产等企业入园,但上一年被评为区功勋企业、市领军或高成长型企业、区工业50强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不受行业限制。经街道经济办对参与竞拍的企业入园进行审核,并签订工业项目管理合同后,方可入园。 (三)厂房转让 转让交易的厂房,涉及违法建筑的应先整改到位,涉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先恢复使用功能。 受让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亩均产值应达1000万元(含)以上(占地面积1亩折合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3.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亩均税收应达40万元(含)以上,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亩均税收应达46.9万元(含)以上,仪器仪表制造业应达42.4万元(含)以上; 4.需为规上工业企业并迁入南郊街道,或在南郊街道新注册登记并正常纳税,且在承诺期内成为规上企业。 受让方在交易前须经南郊街道备案,并签订工业项目管理合同,再办理交易转让手续。 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视同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受让方控股的企业产业要求、亩均税收等条件按工业厂房转让标准执行。 (四)厂房租赁 1.各类工业厂房出租,一律应由社区审查并经经济办备案核准。 2.租赁入园企业需符合下列要求: (1)承租企业必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厂房出租面积在2000㎡以上的,应引入1家规上企业; (3)承租企业须为亩均产值1000万元且税收4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或列入小升规培育且年产值1000万以上的成长型工业企业; (4)园区内承租的制造企业,户均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低于标准租赁面积的相应提高税收产值标准; (5)符合条件企业需迁入南郊街道或在南郊街道新注册登记并正常纳税,且在承诺期内成为规上企业。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出租: (1)主体属于违法建筑的; (2)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的; (3)权属不清的; (4)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的; (5)同层出租给不同企业用于加工制造的; (6)未经环评或环评过期未重新办理的; (7)地下室用于出租的。 4.承租方须与南郊街道签订工业项目管理合同。 (五)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项目 为鼓励企业通过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提升产能、扩大工业性投资和技改投资力度,园区企业进行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需满足以下要求: 1.二次开发投资强度需达到亩均3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需达亩均340万元(含)以上;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亩均税收应达40万元(含)以上,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亩均税收应达46.9万元(含)以上,仪器仪表制造业应达42.4万元(含)以上。 2.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出租; 3.需与街道签订工业项目管理合同。 (六)其他要求。 1.入园企业退出机制:入园企业不符合发展定位的或产值税收未达承诺标准的,应按照项目合同要求主动退出,各职能站所严格按相关监管标准共同做好退出工作。 2.入园企业项目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办理环保有关手续。 3.入园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文件落实相关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措施。 4.入园企业用工方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其余未尽事项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7〕5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各行业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有关指标方法及说明 2.炬光园区项目准入表
附件1 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有关指标计算 方法及说明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万元/亩)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厂房和设备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算,地价款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算。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三、亩均产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产值=工业总产值/用地面积 工业总产值:以统计局提供的工业总产值数据为准。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附件2 炬光园区项目准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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